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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1日 星期四

業力引爆有犯罪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9.2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ae334974-e71d-4780-8781-57e7f30ba48d

妙禪師父因接受信眾供奉名車代步,讓人對宗教團體積聚的龐大財產,及以念力、靈動,甚至業力引爆等無形力為號召的宗教導師感到狐疑,也讓人與刑法的詐欺、恐嚇或強制等罪相連結。惟這些行為,真能成罪嗎?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私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其物者,就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則以虛無飄渺的頓悟、靈修等,來吸引信眾參與,並要其繳交入門費或隨喜金,似乎就有成立詐欺罪之可能。惟所謂信仰,乃取決於信者內在之感受,如信仰導師所常強調的靈動、發光、分身,甚或是祭拜生基等等,某些人或許嗤之以鼻,卻也有人趨之若鶩。尤其這些手段並非單獨存在,往往是教義宣揚之輔助,就某些信者來說,重點或在心靈的撫慰,而非相信真有其事。則在信仰沒有真假,只有信與不信下,宗教家所運用的任何超自然手段,有時就算離譜,也難稱為詐術,詐欺成罪的機率,就顯得微乎其微。若果如此,但宗教團體畢竟積聚龐大資產,總該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以詐欺或不正方式逃漏稅罪吧?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公益或慈善機關或團體,並依法登記或立案者,就受有稅捐優惠。故只要是法人或向內政部登記為人民團體的宗教或信仰組織,於目前皆被界定屬公益性質下,只要無營利行為、也沒有盈餘分配,其所有來自門下弟子的捐贈及資產,原則上都是免稅的,自無逃不逃漏稅的不法或犯罪存在。

至於信徒想脫離門派,致被師兄姐們以業力引爆、失去師父庇護,甚或遭邪魔入侵等說詞來阻止,似會涉及刑法第305條,法定刑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恐嚇安全罪及第304條第1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強制罪。惟由於此等妨礙自由之罪,須是以加害他人權利之告知或以強暴、脅迫之方式,使相對人心生畏懼或自由意志受壓抑為成罪前提,若僅是以未來無法確定,更無法預知的災難,甚至是來世的因果業報,基於刑法的嚴格解釋,再加以罪疑惟輕之理,恐也無以稱為恐嚇或強制。

而宗教導師常聲稱,可以其無邊法力來治病,是否也會觸犯醫師法第28條,法定刑為六個月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未有醫師執照卻為醫療行為罪?由於何謂醫療行為,法律未為明文,就留由主管機關為定義。而不管是過去的衛生署或現在的衛福部,皆不認為民俗或信仰療法屬醫療之範疇,故宣稱可以佛力、法力治病,也不違反醫師法,若有因此造成生命、身體損害,就只能以一般的民事或刑事法解決。

總之,目前宗教組織的種種言行,即便眾人皆曰不妥,卻也難以刑法論處,或為人所詬病,卻也凸顯台灣對信仰自由的極大保障之現況。惟也因如此的寬容,就容易造成宗教組織或團體的帳目不清、公私不分之現象,尤其是否有人利用這樣的混沌狀態,而以之為洗錢工具,恐更是未來必須藉由法律加以穿透之處。只是研議多時的宗教團體法,或因對宗教的難以界定,或因憲法信仰自由的保障,更可能因有諸多團體的反對,致於立法院躺了20多年。若此立法繼續延宕,就只能依賴人民團體法與寺廟管理條例為監督,既與時代脫節,也必有捉襟見肘之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