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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5日 星期五

直播在展現文明辦案之成果?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9.1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37c924c-d6de-49bd-9682-83ff4b5828c4

台人李明哲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並於湖南岳陽中級法院進行審理,被告也在網路直播下認罪,也強調未受任何強暴、脅迫,更稱許執法機關的先進性。只是如此的自白,到底是在凸顯文明辦案的程度,抑或暴露中國司法的陰暗面,實也讓人模糊。

2012年,中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時,特別於偵查章增加技術偵查措施一節。而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只要是對國家安全、恐怖主義、組織或毒品等重大犯罪,公安及檢察機關就可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惟關於此等措施之內容,並未有條文加以界定,就可涵蓋監聽、網路監控、秘密跟蹤、GPS定位,甚至是所有電子郵件的檢查等,致等同是種概括與空白授權。甚且,在此等技術手段的決定,並非由法院來審查,而是由公安與檢察機關依據自我的內部規則來批准,這就讓人民的行動自由與隱私權,隨時有被監控之可能,致使中國落入英國作家喬治.歐威爾(George Orwell, 1903.6.25-1950.1.21)在《1984》一書中,所謂的老大哥(big brother)社會。

至於若被偵查機關逮捕後,依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惟此條文卻也例外規定,若有涉及國家安全之犯罪或者通知不能之情況,偵查機關就可免除此等通知義務。故如李明哲之例,因涉及顛覆國家政權之重罪,再加以目前兩岸關係處於冰凍期,若家屬未受通知,也符合法律的規定,致顯露出強調國家安全遠勝過人權保障的中國法治特色。

而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雖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權進行有罪或無罪答辯,卻強調其對偵查人員必須誠實以對,甚至在第2項還有,如實供述自我罪行,必將從輕發落之明文。此等坦白從寬、抗辯從嚴的立法,或可使偵查人員以相當文明的方式,來慫恿被偵訊者自認己罪,卻絕對與現代法治國家所強調的不自證己罪權保障相違背。

又於中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項,針對死刑、無期徒刑,如李明哲所涉及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不管在偵查、還是審判階段,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及法院,在被告無委任律師時,都有義務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派律師為辯護,似可有效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惟依第37條第3項,於涉及國家安全,如顛覆國家政權罪之場合,律師與在押被告之會面,必須得到偵查機關同意,致使辯護權的核心完全被挖空。

更值注意的是,中國刑案律師於辯護過程中,即便只是告訴當事人於法庭之上,哪些話該講、哪些話不該講,還是常常得面臨刑法第306條第1項,法定刑為3到7年有期徒刑的教唆偽證罪之風險,一不小心,委託人案件尚未確定,自己反可能先被定罪。尤其在這幾年,中國執法與司法機關,竟以刑罰極重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來對付維權律師,就使刑案辯護人猶如走在鋼索之上。也因此,於李明哲的案件裡,由法院所指派的律師,唯一的作用,自然是鼓勵被告自白,致偏離辯護權保障的精神。

而在台灣剛結束的司改國是會議,對於法庭是否開放直播,有著不小的爭議,但不管如何,網路直播可以使公開審理更為深化,並因此監督與抑制司法權之恣意與專斷,惟就中國而言,卻是展現文明辦案之成果。尤其是涉及國家安全之犯罪,更可用以教示、警惕,甚至是恐嚇人民,不可踩踏到紅線。也因此,李明哲的認罪,感覺不出有一絲的自由意志,只令人感到不寒而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