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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2日 星期四

金管會是不能、還是不為?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6.21

永豐金爆發超貸弊案,董事長何壽川,已遭法院羈押禁見。但讓人不解的是,如此的行徑,絕非今天才發生,身為專責監督的金管會,對弊端的預防,到底是不能、還是不為?

金融犯罪,往往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重大損失,卻因其隱密性,致難被發現。就算被察覺,也會因不法者的高位性,即可輕易唆使下屬為相關卷證的湮滅,並將所有責任推給底下者,若無關鍵的吹哨者出面,就會使檢調機關陷入找尋證據的困難。

就因金融犯罪的損害極大及事後蒐證之不易,事前預防遠比事後究責來得重要。故於二○○三年,立法院特別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並於隔年在行政院下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以專責金融秩序的監管與不法之預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金管會進行金融檢查時,可要求金融機構及其關係人與公開發行公司提示有關帳簿、文件及電子資料檔等資料,甚或通知被檢查者到辦公處所備詢。若有不配合者,還可處五萬至二十五萬元的罰鍰。而一旦發現有犯罪嫌疑,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還可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聲請令狀後,會同司法警察,至金融機構進行搜索。

故從法條賦予金管會,有比一般行政機關更大、甚至直逼檢察官之權力,正是要讓其無後顧之憂,以掃除金融機構藏污納垢之處,致能達到預防重於懲罰的效果。既然金管會有如此大的權限,但面對永豐金弊案,卻是後知後覺,就難辭不作為之指摘。

更令人詬病的是,目前金管會的委員組成,除法務部長、經濟部長、財政部長列為當然成員外,竟僅有主委一名、副主委兩名。如此的六人委員會,實已無任何外部委員之參與及監督,就與一般行政機關無異。

若再考量一般所質疑的財經幫結構,尤其是財政官員卸任或退休轉入金融機構任職等因素,金管會的存在已是形式重於實質,而難以有所期待,致僅能依賴檢方的強力訴追,甚至是廉政署對相關公務員的瀆職調查。也因此,金管會若不改造為具有外部性且能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就肯定只有廢止一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