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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婦聯會講不清的「違憲」勞軍捐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4.2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dfbbac5-3b3e-41e7-8eae-69fe7c872723

21世紀的民主台灣,已不容違法違憲收稅,如同強取人民財產的組織繼續享有不法之財。(圖片來源:取材自國防部及郭文宏攝影/民報影像合成

行政院黨產會針對婦聯會召開聽證會,黨產會委員指出,聽證會聚焦婦聯會早期三大資金來源「勞軍捐」、「防衛捐」及「國民黨代領轉發經費」,釐清婦聯會財務等是否受國民黨實質控制,進一步對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進行認定。

事實上,暫且不論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婦聯會收取「勞軍捐」、「防衛捐」並無法律依據,已違反憲法第19條稅捐法律主義,難怪婦聯會對其財產來源支吾其詞!

面對內政部的函詢,婦聯會多次以「年代久遠、無法提供」為由,拒絕向內政部交代勞軍捐流向。然而,媒體發現,現任婦聯會主委辜嚴倬雲在1995年擔任婦聯會秘書長期間接受媒體訪問時,非但承認勞軍捐有收支帳,還說要將勞軍捐餘額「在適當時機公布」,顯示婦聯會對勞軍捐流向並非不知情,「年代久遠」恐是推托之詞。

自由時報報導指出,面對外界對勞軍捐批評,辜嚴倬雲1995年曾打破承諾接受媒體訪問,強調婦聯會當年接受的「勞軍捐」完全都用來蓋軍眷舍、勞軍、援外等,沒有一毛錢落入私人口袋中,勞軍捐還剩餘多少,她不便透露,但將在適當時機公布。顯然,婦聯會違憲收取勞軍捐,並非沒有資料,但卻不敢提供給內政部,恐怕只是自知「違憲」而心虛。

事實上,中國國民黨成立的附屬組織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婦聯會),因蔣宋美齡的私令,自1955年起的34年間,要求商家進出口每結匯1美元,就強制徵收台幣5毛做為「勞軍捐」,向台灣人民違憲徵收超過969億元勞軍捐,但這些欠缺法律依據的稅捐,金流迄今不明。

婦聯會違憲強取人民財產

退萬步言,就算婦聯會切割國民黨,自稱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但婦聯會並非政府機關,更沒有法律受權婦聯會徵稅,因此婦聯會徵收勞軍捐、防衛捐,牴觸憲法第19條稅捐法律主義(租稅法律主義),國家基於「轉型正義」,追討婦聯會數百億元勞軍捐,「還財於民」誠屬民主政府的法律責任。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06號解釋理由書揭示,「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自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則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本院釋字第六二二號、第六四0號、第六七四號、第六九二號、第七0三號解釋參照)」。

簡單的說,憲法規定政府要向人民收稅捐,必需要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否則違憲,但婦聯會向人民收勞軍捐、防衛捐,完全沒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當然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稅捐法律主義,也就是說,婦聯會違憲向人民收取稅捐。

尤其甚者,婦聯會向人民徵收勞軍捐,從事勞軍等公法任務,暫且不論婦聯會勞軍業務成效及財務是否受監督等問題,婦聯會要受政府「委託」行使勞軍等公法任務,必需要有法律依據,否則違法。此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二六九號解釋理由書,「依法設立之團體,如經政府機關就特定事項依法授與公權力者,在其授權範圍內,既有政府機關之功能,以行使該公權力為行政處分之特定事件為限」,但婦聯會受政府課與徵收勞軍捐及辦理勞軍等公法任務,從未「依法」,也就是說,婦聯會的收稅和受託辦理勞軍業務,完全違法違憲。

21世紀的民主台灣,已不容違法違憲收稅,如同強取人民財產的組織繼續享有不法之財。因此,行政院黨產會及內政部對於婦聯會的調查及後續處分,符合轉型正義的現代法治國理念,社會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