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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0日 星期四

回答「太陽花可以,為什麼我們不行?」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4.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95838

立法院昨進行年金改革法案初審,反年改團體在外進行激烈抗爭,甚至暴力毆打縣市首長及多名立委,部分反年改人士竟稱「太陽花可以,為什麼我們不行?」因此遭網友諷刺這是「沒錢花運動」

姑且不論反年改的「沒錢花運動」,活動宗旨只是為維護個人「既得利益」,與太陽花反黑箱服貿的憲政高度「公益目的」,根本無法比擬。僅論反年改的暴力行為,是否符合法院認定「公民不服從」的阻卻違法事由。

台北地方法院在太陽花學運的攻佔立法院案,判決林飛帆等人無罪的關鍵理由,是認定符合七要件的「公民不服從」,得阻卻違法。但用此七要件檢驗「沒錢花運動」的毆打立委、官員暴行,即可發現反年改群眾不符「公民不服從」,也就是說,「沒錢花」法律上根本不配引用「太陽花」。

法院的「公民不服從」七要件,其中第四要件是「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因此太陽花運動時,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可以到立法院旁與學生對話,且來去自如,不若「沒錢花運動」的暴力圍毆官員和立委。

「公民不服從」的第六要件是「須有必要性原則,也就是沒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以使用」,太陽花反黑箱服貿,服貿一旦通過,學生無法透過司法手段救濟,因此符合必要性原則;相反的,「沒錢花運動」反年金改革,就算通過年改方案,既得利益者還是可以提行政爭訟,甚至是大法官釋憲來救濟。

簡單的說,反年改人士捨合法的救濟手段不用,竟跑到立法院來毆打官員和立委,這不只是「吃相難看」的維護既得利益,遠比不上太陽花學生的「護民主」情操。在法律上,「沒錢花運動」更不符合法院認定的「公民不服從」要件,根本不配比擬「太陽花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