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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7日 星期一

合理懷疑未必合理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3.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9129


客委會主委於外出購物時遭臨檢,引發警察國家之議論。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客委會提供
客委會主委於外出購物時遭臨檢,引發警察國家之議論。而在現行法律規範不明情況下,臨檢所依據的到底是客觀事實,還是主觀感受,或許可從美國的Terry案判決,看出一些許端倪。

一九六八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針對一起警察盤查案件的適法性進行審理。此案源於警官McFadden在例行性巡邏中發現,Terry和Chilton一直來回並觀察某家商店,就以當警察多年的經驗,認為應是要偷竊或強盜,故對兩人進行盤查,並搜到非法槍械,嫌犯也因此被起訴與定罪。但Terry卻以盤查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而依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必須有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且要有法院所簽署的令狀,才可對人民進行逮捕或搜索。至於無令狀之例外,必是基於急迫性,如現行犯或緊急逮捕與搜索等。依此而論,警察以自我執法經驗來判斷犯罪即將發生,確實很難說是有相當理由,以致可成為無令狀搜查之例外。

惟聯邦最高法院仍以八比一的多數決,承認此等盤查的合憲性。而由首席法官Warren所主筆的多數意見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的要件並非絕對,於警察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犯罪即將發生時,基於保護自己及公眾安全,就可對人民進行短暫的詢問與搜查(stop and frisk)。

但因這種暫時性的盤查,發動門檻低,又無須法院令狀,如何防止濫權,就會產生疑問。故判決就強調,所謂合理懷疑,必須要有特定事實為依歸,如Terry案的警官並非單憑直覺,而是觀察到嫌犯來回同一路線超過二十次,並依據自己的執法經驗,可因此推論有高度犯罪可能。另即便允許警察進行盤查,但此時於相對人的搜查,也只能是基於保護警察自身安全的外表碰觸,明顯比有令狀的搜索範圍小得多。

惟就算法院對盤查設下限制,卻因合理懷疑的空洞性,問題仍未解決。尤其從美國黑人、中南美洲移民被臨檢的人數,竟為白人三倍以上,以及在九一一攻擊以後,穆斯林教徒動輒被貼上恐怖主義的標籤,導致易成為警察顧慮對象下,就不得不讓人思考,所謂合理懷疑,所依憑者,恐是刻板印象遠多於客觀事證。於台灣來說,又何嘗不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