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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3日 星期五

如果測謊是個謊言…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1.1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70877


監察院針對民間團體陳情,同意針對刑事審判所常用為證明被告有罪的測謊,開始進行調查。從此凸顯出,現行司法奉為圭臬的所謂測謊,實可能是披著科學外衣的假科學。

測謊有效性的前提,乃人所言真假能夠引發特定的生理反應,且在個人無法自我控制下,這些反應能被儀器所測知,並為專家所判讀。惟此前提看似有科學性,卻一直存有爭議。

對測謊有效性的質疑,乃來自於其是否有客觀性,尤其施測者的專業性與否、儀器運作是否合於標準、施測環境是否正常等等,皆會影響受測的結果,又在每個人的生理狀況皆不同下,如何能有一致的判定基準?如與其他科學鑑識,如DNA相較,由於此種鑑定不具有上述的干擾因素,準確性極高,也可由其他專家依相同程序為檢視。相對而言,測謊無法排除諸多干擾因素,致不具有科學所強調的再現性,致無法檢視過程與結果的正確性,而成為測謊鑑定的致命傷。

我國刑事司法實務雖不排除此種證據,卻要求施測者須受有良好的專業訓練與經驗、施測機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與施測環境必須排除干擾外,更得在受測者的身心及意識正常的情況,才得為測謊。

為使相對人保持此狀態,施測者既應告知得拒絕的權利與測謊所可能帶來的影響,更得先檢視身心狀態是否適於受測。凡此要求,正暴露出在受迫情況所為的測謊,不僅侵害被告的防禦權,其取得的結果必也失真。

而就算司法實務對測謊鑑定有如此嚴格要求,卻未必能獲得實踐,因在施測空間為偵訊者所掌控,而受測者處於孤立下,即便是無辜者,其身心果能保持正常?又現行施測,往往是在檢方認為被告不說真話或不認罪時為之,施測者即可能存有先入為主的偏見,致難保證其客觀性。若被告仍不認罪,即難逃測謊未過的宿命,致等同是變相的自白,而嚴重侵害不自證己罪權。

回想江國慶,除被刑求逼供外,就是在測謊未過下,被偵查者認為是鐵證如山的證明,再加以其他不知多少虛偽證據的推波助瀾,致被送上死刑場。也因此,包括測謊在內的所有號稱科學的證據方法,都該被重新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