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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

台北市廉委會的矛盾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6.12.2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8e56b27-f689-4bb1-b871-c638ee4aec3d


第一次廉政透明委員會會議。(圖片來源:民報/台北市政府


台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會成立兩年,首任委員也已卸任,但在此期間,除常被指為是黑機關外,更與政風處的職權相扞格,市議會亦可能以刪除預算來抵制。凡此問題,就使廉委會的公正性與客觀性受到質疑,有否存在之必要,實值得商榷。

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3條,法務部為全國政風業務的主管機關,除由廉政署負責規劃、協調與指揮監督外,並於各行政機關內設置政風機構,以來專責政風事務。而政風機構雖隸屬於各機關,但其上級卻非行政機關首長,而為法務部廉政署。之所以為如此設計,乃是因政風機構最主要的職務,是在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為了避免行政機關的自我掩護,才必須藉由此種類似外部機制的方式為監督,以期避免政風人員與所屬公務員成為一丘之貉,致能針對貪瀆事件發揮洞燭機先的功效。

只是政風人員並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具有偵查犯罪權限的司法警察,故對機關內部的貪瀆,就僅能為不具有強制性的調查,致難發揮預防不法的效果。尤其配署於地方政府的政風機構,畢竟寄人籬下,致得受制於地方首長,可否達成摘奸發伏之目的,向來備受懷疑。

或許也因此之故,不管是郝龍斌、還是柯文哲市長,就相繼有肅貪中心與廉委會的設立。只是此等組織並無法律授權,就僅屬臨時性、任務性的編組。但不管是肅貪中心,還是廉委會,台北市長卻將之常設化,甚至在未得議會同意下,北市府於自行頒布的設置要點裡,還規定有委員的職權與任期,就嚴重違反機關法定原則。

至於要說兩任市長的不同,或許是郝市府時代的廉政肅貪中心,其成員有超過半數,乃由行政機關的局處首長擔任,外部的所謂社會公正人士,實僅具有點綴的作用。所以,在柯市長任內成立的廉政委員會,其成員就有超過半數來自外部,似就能避免行政官員自己調查自己的荒謬現象。惟此委員仍是由市府所遴選與聘任,是否能免於主管者的恣意,致使委員會又落入有他律之名,卻無其實的下場,在這兩年來,一直備受質疑與考驗。


(圖片來源:民報/台北市政府
此外,在無任何法律授權下,此類委員會就僅是任務性的編組,基於機關法定原則,就不可能具有任何的法定權限。比方說,在大巨蛋案的調查中,就算此工程存有弊端且所有資料皆被解密,除非行政機關在市長壓力下主動提供,否則,委員會亦無權為調閱。同樣的道理,在委員會並不具有任何司法調查權的情況下,對於公務員亦僅能基於其自願,而不能強制其到場說明。

更糟的是,北市府本就有政風處為機關內公務員貪瀆不法之發掘,惟因廉委會的召集人為市長之故,致使政風處得聽命於廉委會,就必然造成兩者的衝突與矛盾。如此的結果,亦使得原本該主動出擊的政風機構反趨於被動,明明是法律所規定的防貪機關,卻得受制於非法定機關,實令人感到不解與突兀。

諷刺的是,我國明明已存有很多的反貪機制,行政首長為博得打貪之美名,卻又於法律之外設立廉政機構,不僅造成多頭馬車,無形中也暴露出對現有肅貪機關的不信任,這絕非法治國家該有的現象。根本解決之道,還是得重新檢討與調整政風機構的定位與功能,以期能獨立行使職權,而不受任何人,尤其是上級長官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