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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8日 星期三

賄選新標準 1850元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6.12.2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66295

台灣高等法院昨就國民黨立委蔣萬安當選無效之訴,宣判蔣勝訴確定。可議的是,蔣萬安於去年立委選舉前,在里民活動中分別贈送腳踏車、高級電扇等高級摸彩品,經台北地檢署調查指出,蔣萬安共有十一次送禮行為,禮品價值分別為新台幣一五○○元到一八五○元不等,蔣萬安對此事實並無爭執,但高院仍認定蔣當選有效。

網路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mhMTPbaJXY)清楚指出,蔣萬安以立委候選人名義上台,從事競選拉票,並贈送高級禮品,此影片也經法院勘驗,但高院仍確定判決認證蔣萬安「當選有效」,請問法院:未來全國候選人,是否一律比照蔣萬安的一八五○元贈送摸彩品標準?各級公職候選人如何拒絕村里、樁腳、宮廟摸彩活動提供禮品的要求?沒有錢買禮品送人的候選人是否自然淘汰?法務部是否應配合修改陳定南部長所訂的三十元賄選標準?

乾淨選風與清廉政治有緊密關係,在選舉期間花大錢送禮的候選人,選上後為了回本,貪污舞弊之風險甚高,這也是為什麼選罷法以刑事處罰賄選行為,並追究「當選無效」的原因。可惜,法院在蔣萬安案樹立新標準,讓未來全國候選人都可比照蔣萬安贈送一八五○元摸彩品,導致有理念但沒錢送禮的候選人,將被法院新樹立的一八五○元送禮選風所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