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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4日 星期一

中國人大常委會的自我擴權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6.11.1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68b4d3a-2335-408f-9703-74f3199487bc


香港法律界人士抗議「人大釋法」干預香港司法獨立,於11月8日發起靜默黑衣遊行。(圖片來源:Wiki/海彥/20161112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基本法》之授權,針對香港泛民主派議員於就職宣誓的爭議,以違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即香港立法局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規定,等同宣告這些民選與民主人士將不具有議員身分;而這種干預手段,也預示著一國兩制的提前終結。

人大常委會撈過界,成了香港太上皇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1項,對於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而基本法第104條,將立法局議員依法宣誓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法律與人民列為生效要件,故泛民主派的當選者,既然未依法定程序或以規避方式為宣誓,自因此不具有議員身分。如此看來,中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似於法有據,何有破壞香港自治之虞?

惟細究《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2項,香港法院於具體個案審理時,亦享有基本法的解釋權;甚至在同條第3項還規定,香港法院在遇有中央與特區的法律可能產生衝突,致會影響判決結果者,就須由香港終審法院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聲請,並在解釋後以之為判決基礎。依此而論,人大常委會雖具有基本法解釋之權力,致有點類似台灣的大法官,但基於一國兩制的精神,乃屬於被動與備位,一定是案件來到香港終審法院,且對於基本法的解釋有疑義且提出聲請時,人大常委會才有介入的可能性。

也因此,關於議員是否依法宣誓之爭執,既然正由香港法院審理中,且香港法院也不認為有聲請解釋之必要,人大常委會實無權置喙。而如今,人大常委會或為了避免夜長夢多,案件正在司法審理過程中就主動出擊,乃跨越了基本法所畫下的紅線。此外,人大常委會還延伸了基本法第104條的文義,所謂無效宣誓,除拒絕者外,尚包括宣誓不夠真誠、不夠莊重者在內,但問題是,由誰來判斷宣誓者不真誠或不莊重呢?更糟的是,人大常委會直接宣告,未合法宣誓者,一律不得補宣誓,這也代表這些民主派人士,無法正式取得議員身分,致得重新選舉。更慘的是,人大常委會還以相當強烈的口吻,指摘無效宣誓者必須負起法律責任。凡此種種,已讓人大常委會在無形中,成了香港立法、行政與司法的太上皇。

人大釋法,戳破一國兩制的謊言

事實上,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任何賦予香港自治的法律與制度,永遠只是個假象。如以《香港基本法》第17條第1項,針對香港特區享有立法權來說,雖根據同條第2項,僅必須將法律案報備給人大常委會,但常委會委員仍可在徵詢意見後,以特區法律違反中國法律為由,來宣告其無效。由此可見,香港自主立法權,恐也只是一種形式。

又如基本法中,對於香港人民的基本權,雖也詳細規定,卻仍發生出版社負責人,因販賣不為中央所喜的書籍,致被逮捕至中國,甚且遭到拘禁的情事。如此的結果,不僅在香港人身自由無法受到有效保障,也間接戕害言論自由的核心。也因此,此次人大常委會所做出的解釋,不過是將干涉香港自治的觸角,提前得更早而已。

總之,所謂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云云,本就是種虛幻;人大常委會的此次解釋,不過在戳破這場夢境,也為香港基本法第2條所宣示的「港人治港」原則,敲下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