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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6日 星期六

你拿司法沒辦法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2.25

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天博因涉及貪瀆案件,雖遭法院判處十一年有期徒刑確定,卻利用發監執行前的空檔亡命海外。面對類似的潛逃事件,總是不斷上演,到底該怪廉政署、檢察官,還是法院?

若欲使判決確定至發監日不會產生空窗期,勢必得將被告羈押至有罪定讞時,才足以與執行相接軌,惟基於慎押原則及羈押亦有期間限制下,欲達成此等無間隙的接軌,難度顯然極高。而證諸司法實務,除涉及殺人罪外,大概只有前總統陳水扁,才真正做到無縫接軌的目的。

故於裁判確定前,基於羈押的最後手段性,勢必就得以保釋的方式來替代,只是每個人對金錢的感受性不同,到底要量定多少金額,實難有一定標準。尤其如井天博所涉及的貪瀆案件,不知凡幾,再多的保釋金,恐都難防其潛逃之心。而就算於保釋時為限制住居之附加,甚至要求每日至警局報到,但在現行法制,對於未決被告並無施以電子監控之明文,致只能依賴人力,則在警力有限致不可能為全天候監控下,科予被告限制住居的處分,實與道德義務無異,致讓人有可乘之機。

更重要的是,在被告有罪判決確定,原本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五六條,就應立即為執行,但於現實面,檢察官還是得等到法院通知或收受判決書後,才能發給被告執行的傳喚通知書,且為了方便被告處理入監事宜,檢察官往往也會給予一定的緩衝時間,就會產生不短的空窗期。

惟這種基於人道考量的寬限,卻因關於防止逃亡的強制處分,如監聽、拘提、逮捕、羈押等規定,皆是針對未決的被告,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自不能類推而將此類規範運用到已決的被告。故檢察官於井天博案裡,也僅能指揮廉政署以人為方式來監控,這必然會出現嚴重的漏洞,致成為逃脫刑罰制裁的最佳時機。

總之,防逃法制不完備或為原因,但執法者未能從中記取教訓,甚至以相互指責為推託,恐才是逃亡事件屢屢發生的主因。而從此結果,亦讓人感覺,有權有勢者即便受到重刑處罰,也總能輕易掙脫法網,已經搖搖欲墜的司法威信,就有隨時崩塌的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