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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死亡真能自主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專欄 2015.12.21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1221/36966201/

立法院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其中最受矚目者,即是可預立臨終前,得拒絕或接受醫療的指示。藉由此等規定,似能因此減少醫療糾紛,更將治療權回歸病患本身,以來達於自主與善終之目的。惟真能如此嗎?

我國僅於2000年,為尊重末期病人的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而制訂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故立法院此次制訂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就將保障的對象擴及於所有人。惟此兩法畢竟在本質與目的上,皆在保障病人的醫療意願,只是保護範圍有大小之別,故立法者稱,兩者不具有互斥或競合關係,致無庸規範何者為特別法之理由,恐會埋下未來適用爭議的危機。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只要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即得以書面預立生命終期前,想為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善終之指示。而據此法第9條第1項,預立的醫療指示,得包括醫療機構、衛生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託之法人所提供的醫療照顧計劃及核章,還得有公證人公證或兩人以上在場,再註記於健保卡,才算生效。如此縝密的過程,雖可避免任何人草率決定死亡之事,卻因程序過於繁瑣,致產生會有多少人,想先行預立指示的懷疑。

未強制要醫師遵守

尤其對已生效的預立指示,之後雖可變更或撤回,卻仍須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新。但人的生死難測,當突如其來的意外發生,此預立的醫療指示,能否代表當下的真意,實屬未知數。 

由於預立醫療指示,乃屬瀕臨死亡前接受或拒絕醫療的事前同意書,故對於生命終期的界定,在《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3條第1項,就列有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或難以治癒的疾病且無他法可為解決者等5款狀況。而因疾病與醫療的高度不確定性,此條文第2項即明文,須由2位具相關專科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2次照會確認,才得以判定是否符合此等病況。如此嚴格與繁瑣的要求,當然在確保判斷的精確性,卻有很大的可能性,使預立指示者比未立者受有更長的臨終醫療,則所謂善終自主權,到底能有多少自主性,肯定又得打個大問號。 

更值注意的是,法律並未強制要求醫療機構或醫師必須遵從預立的醫療指示,而仍須經由其專業判斷,以來對病患為最有利且適當的醫療措施。若果如此,則在《病人自主權利法》裡,對於醫師遵從預立指示的醫療行為,而可免除民、刑事責任的規定,就顯得可有可無,致僅具有象徵性的意義。 

總之,無論有無預立醫療指示,醫療者絕不會放棄任何能救人的機會,原因無他,正在於生命權保障之絕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