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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檢察官逆轉勝有得拚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2.1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40227


面對彰化地院兩百多頁的頂新案判決書,彰檢亦不甘示弱,以近一百五十頁的理由書為上訴。只是法庭的攻防,乃須有更多、更強的證據,而非字海戰術或心戰喊話。

頂新案起訴罪名雖多,但根源還是在證明原料油,是否來自餿水油、病死豬油或飼料油等事實。惟在主管機關只有對食用油,而無對原料油制訂安全標準下,即難由重金屬超標來推斷其源頭必來自非法油源,致僅能是合理懷疑。如果為了亡羊補牢,現在藉由法律或命令針對原料油訂出安全標準,基於不溯既往原則,也不能適用於頂新案,反凸顯出現行法令的漏洞。也因此,能定被告於罪者,就只剩越南大幸福廠,是否有以餿水油、病死豬油或飼料油為原料之證據。

由於台越並無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不僅難於案發時立即請求越南官方為刑事證據的保全,也使事後任何因個案協助所獲得的資料或文書都成為傳聞,致須通過必要及可信性的嚴格檢驗,方足以為法庭之證據。如在第一審,檢方在未得法官同意下,逕行前往越南取證,則在不可能讓被告在場及詰問的機會下,根本有違武器平等,更完全無視於法官的訴訟指揮權,此等證據就算到第二審,也無用武之地。又以檢方所出具,經詢問越南官方確認大幸福為飼料油廠的文件來說,因是在事後針對單一事件所為的查詢,既非屬常規性,亦無從確認其公信力,若被告方又拿出此廠亦具有生產食用原料油之官方文件,此書函就更會被排除於法庭之外。

即便檢方能在第二審,舉出所有犯罪的事證,但在企業分層負責的結構下,要證明位處公司最高層的魏應充,有指示或與下層犯意聯絡之主觀犯意,實比客觀犯行的舉證更為困難。若檢方拿不出可信性的證明文件,而僅以理應知悉、哪有可能不知等為說詞,就必會遭受被告方無情且徹底的重擊。

隨著時間的流逝,訴追者所能找到的新事證,肯定越來越有限,或許該期盼的是第二審的合議庭,不要再像第一審般,對於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等刑事司法原則採取極為嚴格的標準。惟檢方若因此逆轉勝,卻又凸顯台灣司法因法官而異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