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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9日 星期一

查字案 「查」這個字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4453

國民黨換柱事件,引發是否以條件交換退選的疑雲,最高檢察署亦將案件交由特偵組偵辦。惟其簽發所謂查字案來處理,實讓人狐疑,這到底是真查、還是不查?

在檢察實務裡,常會根據犯罪嫌疑程度高低或告訴人有無,區分為偵與他字案。若屬偵字案,相對人才是被告,若為他字案,就只能以關係人視之。如此的區別,所造成的結果是,只有在偵字案的場合,因遭偵訊的對象才算被告,也才享有刑事訴訟法的緘默權與辯護權等之保障。反之,若屬他字案的關係人,則無任何被告的權利保障。而這種區別的影響,還不止於此,因案件若查無不法,若屬他字案,就會以簽結為終,因非屬法定的不起訴處分,檢方即可隨時再啟偵查。更有甚者,特偵組針對犯罪嫌疑程度極端不明顯者,還創設所謂查字案件,惟有在進一步調查後,再依實際情況為偵或他字的分案。凡此作法,不僅法無所依,也等同是以檢察官的恣意來決定被偵訊者是否受法律保障,致有違人權之保障,更可能使檢察權的行使,淪為是為政治服務的工具。

以換柱事件來說,國民黨不管是以金錢,抑或是以職位來換取黨提名的總統候選人下台,都必然涉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法定刑為三到十年的所謂搓圓仔湯條款。而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此等犯罪因涉及全國性的選舉舞弊,故須由最高檢察署的特別偵查組為專屬管轄。也因此,面對換柱風波,絕不能僅以政黨內的家務事看待,若特偵組還得等待有人告發才為偵辦,實已有失檢察官該主動偵查犯罪之法定義務。

而如今,特偵組雖已開始調查,似展現獨立行使職權的決心,也算呼應了各方強烈要求掃除選舉不法之呼聲。只是此等案件,畢竟事涉執政黨,向來備受質疑的特偵組中立性之問題,肯定又再浮現。尤其是將之列為不明不白的查字案,到底是真的在查,抑或僅是在避免得罪當政者與舒緩民意壓力間,取得一個暫時的平衡與緩衝,俟明年一月十六日後,再視情勢變遷來決定下一步行動,卻也讓人感到迷惑與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