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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2日 星期一

三軍統帥莫忘「國慶」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1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2532

一九七五年十月十日,在永和市經營旅館的江支安,家中誕生了一個新生兒,並以國慶為名。只是在其距離退伍只差半年的時間,卻因一起女童姦殺案含冤致死,但國家到現在,有還給他一個公道嗎?

針對江國慶冤罪究責案,北檢於偵結後,竟未起訴涉案的任何一人,尤其是最該負責的陳肇敏與反情報人員,檢方或以查無實據,或以逾越追訴權時效等理由,全為不起訴。彷彿江國慶之死,是天災而非人禍所造成。

欲證明時任司令的陳肇敏有下令致江國慶於死之事實,確實有其困難。惟在一九九九年之前,軍事審判權乃被歸屬於統帥權之下,所有的起訴書與判決書都必須於事前送司令核閱,且當時的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對於強姦婦女乃屬唯一死刑。又當時的軍事審判,不僅程序粗糙,又缺乏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再加以採取一審一覆判的速審結構下,只要任何軍人遭刑求而不得已認罪,即注定被判死刑一途。故要說陳肇敏無可歸責,顯有問題。

尤其在一九九八年的羅馬規約第二十八條規定,只要具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並對於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卻未為任何防止措施,即便視而不見、坐視不管,也難辭其咎,以來防止上位者躲於幕後,而能規避法律的制裁。我國雖非此規約的簽署國,但基於人權的普世化價值,檢方肯定得與世界接軌,而非處處為高官找尋有利的法律解釋。

只是在江國慶家屬第二度對不起訴處分再議,並經時任高檢署檢察長、現已貴為檢察總長的顏大和,於二○一二年底再度發回續行偵查,但北檢至今竟仍文風不動。而由於告訴人欲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須以再議遭駁回為前提,如此懸而未決的狀態,將使人民的訴訟權活生生被檢方所阻斷。更糟的是,在國防部對陳肇敏等人的求償訴訟裡,涉案者動輒以檢方的不起訴處分,來為免除民事賠償的正當化理由,原以訴追不法為天職的檢察官,竟成為犯罪者的最佳保護傘。

江國慶不僅死於國家的槍口之下,且當初造成冤罪的相關人等,竟無一人受到懲罰,正義無法伸張,出生於國慶日的江國慶,也肯定死不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