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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9日 星期三

依據憲法,國民黨只能開除連戰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9.0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38058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截圖自中國國民黨全球資訊網

連戰無視國民黨與馬總統的反對,執意前往中國參加政治性的軍事活動「中國紀念抗戰勝利七十週年閱兵大典」,接受中共的抗日史觀,引爆國內朝野同批,國民黨考紀會也將處理連戰的違紀案。在法律上,國民黨只能開除連戰,沒有模糊空間。

政黨行為,必須符合憲法基本原則,《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揭示「平等原則」,即不容許政黨恣意對黨員為「差別待遇」,國民黨開除黨員的前例,是考紀會認為前立委紀國棟、北市議員李慶元、前議員楊實秋等黨員「汙衊國民黨,有損黨的名譽」,因此決議開除黨籍,而連戰到中國參加閱兵,呼應中共抗日史觀,以扭曲史實之方式,「汙衊國民黨」,等同在國際場合損害國民黨的黨譽,且連戰不只損害黨譽,更有明確違反國民黨黨章的違紀問題。

依據《中國國民黨黨章》及《中國國民黨徵求新黨員辦法》,規定中國國民黨精神黨員的要件是「反對共產制度」,認同三民主義者,即國民黨黨章具有「反共」本旨,但連戰參加中共閱兵,接受中共史觀,違紀情節比起上政論節目批判國民黨的紀國棟、楊實秋等人還要嚴重,更已明確違反該黨黨章的「反共」本旨。因此,在法理上,國民黨沒有不開除連戰的空間。
黨章說:「我們要反共!」,連戰說:「蛤?」
自由時報,設計對白/截圖自中國國民黨全球資訊網

國民黨必須遵守憲法的平等原則,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任立委許舒博對國民黨提起黨籍確認之訴,判決揭示「被告為政黨,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對黨員之懲處亦然…以該黨員之行為致其聲譽受損為由,對該黨員處以撤銷黨籍之嚴厲處分,卻於本件原告之懲處案作顯然不同之處理,除有因人設事之嫌外,亦違反平等原則」,即是法院認為政黨的黨紀應「一視同仁」,不得有因人設事,因此判國民黨敗訴。

相同的法理,紀國棟、楊實秋等人被國民黨認為損害黨譽而開除,則連戰不只在國際場合損害黨譽,更違反黨章,國民黨除非放棄「中華民國憲法」,踐踏黨章黨紀,否則沒有不開除連戰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