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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2日 星期二

侮辱與否靠斷點?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9.2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f1d3a14-c846-4059-b5eb-7aa8d15043c2

(圖片來源:民報/取材自網路

台北市議員徐弘庭質詢波卡事件時,沿用馮光遠之語,來嘲諷台北市長柯文哲與悠遊卡公司總經理戴季全有特殊性關係,致引發社會議論。暫且不論此位議員引用的妥當性,卻已暴露出公然侮辱罪的適用,就一直處於模糊不清的狀態。

對於侮辱他人的行為,在我國除須負有民事侵權責任外,還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惟基於刑法的謙抑性原則,針對侵害人格權的行為,是否值得動用刑罰,一向備受爭議。尤其公然侮辱罪的法定刑僅為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又屬告訴乃論,珍貴的司法資源,就可能耗費在此種處罰極輕,甚至不可能被懲罰的行為裡。

而關於侮辱與否,除須考量被害人的主觀感受外,更須從一般社會通念來衡量,故即便是同一句話,卻可能因為時空或所指涉對象等的差別,致有不同的認定標準。如在好朋友聚會時,互虧為白癡、神經病等等,或許只是無傷大雅的玩笑,但若非屬這樣的場合,此等用語就可能涉及侮辱。又如罵人沒有法律知識,或許尚不涉及侮辱,但如果這句話是用在律師身上,就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

惟是否侮辱,畢竟涉及高度的人格價值判斷,就無客觀性可言,致易生爭議。比方說在現今,指稱某人像洪秀柱,或像宋楚瑜,抑或是像蔡英文,到底哪一個是在褒揚、哪一個是在貶抑,實也難以有個基準,又同樣的話語,亦可能因時代的變遷,而產生質上的變化。如曾發生的案例是,某人在拍賣網站,針對站長的指責,出現「婊賣家」之用語,雖然婊字在普遍的認知裡,當然指的是從事性工作者,自帶有侮辱之意。只是在網路世界裡,婊字似乎只是在指責對方,並無任何的貶損之意。不過,此案的第一審雖判決被告無罪,但來到第二審,卻又認為此為妓女之意而判處有罪,因此等案件屬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故就因此確定。而如果觀察此案第一審與第二審的判決差別,或許非來自於法條如何解釋與適用,而是有相當大的原因,是取決於法官接觸網路世界的頻率。尤其在第一審法官普遍較第二審法官年輕下,會產生一、二審判決的差別,實就不難理解。

而如此的飄忽不定的侮辱認定,也完全反映在金溥聰自訴馮光遠的案件。因在此案最受矚目的,即是馮的文章所提及馬總統與金溥聰間有所謂特殊性關係。就常人看到或聽到這樣字眼所聯想到者,當然是兩者有不可告人的曖昧關係,此句話自被解讀成是特殊的性關係。惟被告方必會指稱,其花了很大篇幅在討論兩人的權力糾葛,如果詳讀其前後文脈,就應解讀成是特殊性的關係,以來相對於一般性的關係,何來侮辱之意?只是如此的說法,卻又產生一個很大的問題,即會詳細熟讀上下文脈絡且相當清楚理解作者所表達的意思者,實在不會太多,閱讀者還是會被文中的某些特殊字眼所影響。更何況,作者內在的意圖到底為何,恐也只有其自己才能明白。

而最終,法院就此部分,雖採擇被告方的說法,惟從一個微小的逗點位置之差,竟成為有罪、無罪的重要關鍵,著實令人驚訝,更讓人思考,若換了不同的法官,結果是否會相同?

也因此,所謂侮辱與否的司法判定,到底是取決於常識的認知,還是原告的內在感受,抑或是被告的主觀認知,甚至是法官的恣意決定,恐怕永難說的清楚、講的明白。更顯露出,公然侮辱亟待除罪化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