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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4日 星期一

新北市府想八仙過海?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8.2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8564

八仙塵爆已發生近兩個月,卻有家屬出面指摘新北市政府的資訊不透明。而從此指責,也衍生出新北市政府,是否也該成為究責的對象。

如八仙樂園這類的大型遊樂設施,因常常舉辦大型活動,對於事前的消防安全與逃生救助設施的檢查,自應切實。只是目前的安檢,公務員要非當成是例行公事致以消極的態度為檢查,就是可能受到外部壓力,甚或收受業者的好處而放水。故一旦發生公安意外,就應對於相關公務員為究責。

而關於公務員懈怠致造成重大傷亡,似可以刑法第一三○條,法定刑為三到十年的公務員廢弛職務罪處罰。惟類如八仙塵爆,業者的疏忽才是造成死傷的最直接原因,則公務員即便有未克盡職務之情事,因果關係也將因此被中斷,則在廢弛職務罪不處罰未遂下,公務員也不會因此觸犯此罪。

至於在八仙塵爆事件裡,有傳出稽查人員可能收受業者門票之情事,似乎就得為公務員受賄罪的調查。而關於公務員受賄罪成立的關鍵,即在於職務行為與收受金錢間,須具有對價關係,惟是否具有此等關聯,卻只能依賴法官於具體個案為判斷,就難免於差別對待。尤其如八仙事件,稽查人員若真收受業者門票,雖讓人對我國公務員的清廉感到憂心與不值,但如此低的門票價值與業者的暴利相比,是否能稱得上有貪污對價,實有相當疑問。也因此,檢方若僅將偵查焦點放在八仙塵爆,而不去追查過往市府官員與業者,是否有任何不當的接觸或往來,則關於公務體系的貪腐根源,就會繼續存在。

雖然在八仙事件裡,欲對公務員為刑事追究有相當的難度,但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受損害者,仍可因此請求國賠。則在新北市政府亦須負起賠償責任下,基於利益迴避,就應由法扶基金會或消基會等公益團體來承接被害人的求償訴訟,而不應在第一時間,即來取得部分家屬同意為訴訟權移轉,以來對業者請求民事賠償之動作。如此的作法,不僅有身兼事主與公親之嫌,也讓被害人與家屬,陷入是否對國家求償的矛盾與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