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5年8月17日 星期一

賄選官司 法官迴避到何時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8.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6601

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針對其當選無效之訴,第三度向法院聲請法官迴避,是否在拖延訴訟,實已不言可喻。而在台南市議長一職,引起如此大的府會爭執下,要依據法定程序令其去職,卻也有相當大的難度。

從去年底開始,台南地檢署即針對台南市議會議長的賄選案進行偵查,並於今年起訴。而現行的地方制度法,並無特別針對地方議會議長,在如何的情況該被解職或停職的規定,故關於議長涉及刑事案件的去留問題,就只能根據議員的解除職務規定。

惟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議員因涉及犯罪,僅限於判決有期徒刑確定,才能因此被解職。尤其是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第一項,關於議長投票行賄罪的法定刑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而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也因此,李全教即便被以賄選罪起訴,但在審理期間必然漫長,致判決確定之日遙遙無期下,其議長身分就算充滿爭議,卻也難以撼動。

至於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的樁腳因涉及賄選,而遭檢察官起訴,即便刑事案件尚未確定,檢察官仍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李全教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而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二七條第一項,類如當選無效的選舉訴訟乃以二審為終結,且各審法院必須在六個月內為審結。甚至根據選罷法第一二○條第三項,就算當選人所涉的投票行賄罪判決無罪,亦不影響當選無效確定判決之效力。凡此規定,似可用以儘速解決台南市議會議長的地位與去留,並可因法院的明確判決,來間接解決目前台南市的府會爭議。

只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卅七條第一項,當事人只要聲請迴避,案件就必須停止審判。而雖然法官認為當事人顯在延宕訴訟,可不為停止審判,但類如此種涉及議長去留的訴訟,法院為了免於當事人指為政治打手,必然不敢貿然進行審理,這樣的結果,就易使聲請迴避成為拖延訴訟的重要手段。則原本選舉訴訟必須速審的目的,也肯定被破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