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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5日 星期二

朱立倫踐踏法律,應依法送辦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5.0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07185

就法論法,朱立倫(左)在「朱習會」上的言行,逾越我國法律對直轄市長的授權界限。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自由時報/資料照,
記者王藝菘攝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以「新北市長」身分申請赴中,卻在昨天的朱習會上,定調九二共識是「兩岸同屬一中」,更重申台灣加入「亞投行」的意願,暫且不論「兩岸同屬一中」並不代表台灣多數民意;就法論法,朱市長在「朱習會」上的言行,逾越我國法律對直轄市長的授權界限,由於事涉公務員的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台北地檢署與監察院應主動調查。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規定,直轄市長赴中國開會或交流,必須提出申請,由內政部移民署、陸委會、國安局組成審核小組審核,而主管機關證實朱立倫是以「新北市長」身分申請赴中,因此按照《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朱立倫只能從事「探親、業務相關交流、所屬機關遴派或同意出席項目會議或活動」,法規上並未授權朱立倫處理「兩岸同屬一中」的政治議題與「亞投行」的公權力協議。簡單的說,朱立倫在「朱習會」上的言行,已公然違法。

新北市長的法定職掌,為直轄市的地方自治行政項目,並不包括定調涉及高度主權爭議的「九二共識」及處理涉外公權力協議的「亞投行」,但朱立倫逾越法律分際,公然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依據同法第5條之1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涉及台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否則依同法第79條之3規定,對違反者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朱立倫逾越法令授權,在「朱習會」上公然踐踏台灣法律,北檢與監察院應主動依法究責,維護法治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