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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2日 星期三

憲政改革需落實法治國原則

張雁翔(作者為永社究責委員會副主委,執業律師)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4.2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94411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冠備攝

法治國原則是憲政民主國家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在台灣卻常遭錯誤解釋,例如:在2014年太陽花學運時,「法治」一詞被部分人士曲解為人民必須遵守形式意義上的法律,他們認為,人民對政府違法違憲的恣意作為只能「合法」且「溫馴」地表達意見,反之,國家既不須接受人民的指揮,也毋須服從人民的意志。前揭就「法治」的錯誤解釋,也反映了台灣人民對於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解尚有不足,吾人實有必要依循法治國原則之真實精神而予闡釋,並在未來的憲改藍圖中,落實民主國家所不可或缺的「法治國原則」。

首先,法治國原則是理性思維所塑造的國家思想,目的在於排除任何恣意與專斷的國家行為。法治國原則要求國家機器本身必須按照憲法與法律的規定來運作,即國家必須受到「理性制度」的控制,而非國家以法律來統治人民。在這樣的理念下,不會有選上總統即可獨裁四年,掌有國家權力即可任意妄為的可能性。

其次,現今意義的法治國原則是實質的法治國而非形式的法治國。德國在經歷納粹政權以形式意義的法律破壞法治國理念之歷史經驗後,深刻體悟到法治國的重建必以落實民主與人權價值為依歸。德國前聯邦憲法法院法官Ernst-Wolfgang Böckenförde將「實質意義的法治國」理解為:「國家行為必須創造一個實質正義的法律狀態」。是以,現在法治國家的意義已非單純的守法與惡法亦法,而是必須謹守「民主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等憲法基本原則。實質的法治國否定了違反民主、人權等基本價值的國家行為,這也包括了全面禁止將民主國家主權讓渡給獨裁國家,也禁止將民主國家矮化成為獨裁國家的一部分。

實質法治國認為國家不能先違反憲法,復要求人民必須服從其違反憲法所做成的決定。國家若因自己的違憲行為而遭人民以行使抵抗權之方式予以反抗,則人民抵抗權的行使反而會因為具備捍衛憲政秩序之正當性,進而阻卻其可能的形式上違法性。如同黃國昌教授的精湛比喻:「當看見一個嬰兒被鎖在密閉的車中瀕臨窒息,該做的事情就是打破車窗、救出嬰兒。這樣的行動,不僅是法律所容許的,更應該是法律所鼓勵的。」

其三,現今法治國的思維更發展為社會法治國的理念。社會法治國係相對於自由主義而來,其導入社會主義於法治國的概念中,而藉由稅捐與給付行政來實踐「國家重分配義務」與「社會救助」。是以,避免財團與權貴壟斷政治權力、減少社會貧富差距以及對於弱勢的扶助,都將成為現代法治國家的任務。

誠如德國法哲學家Gustav Radbruch所言:「最善的民主乃在於其有能力妥善的來護衛一個法治國。」在法治國家原則的理念下,新的憲政改革必須落實理性的制度、民主、人權的價值秩序以及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