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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0日 星期五

軍事懲罰制度竟成為掩飾不法的工具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2015.04.10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410/590118/

勞乃成嚴重破壞法律與紀律的軍官仍可安然退伍,致暴露出軍事懲罰制度的大問題。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針對阿帕契事件,雖然懲處的對象已升至總長與司令,而對肇事軍官勞乃成亦準備將之汰除,似展現整頓軍紀的決心。只是依現行法制,此位嚴重破壞法律與紀律的軍官仍可安然退伍,致暴露出軍事懲罰制度的大問題。

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4條之1第1項,關於軍事懲罰權限乃委由權責長官為之,雖依此條文第4項,若涉及撤職、記大過、罰薪、關禁閉等重大處分,須召集五到十一人的評議委員會議決,以來抑制主官的恣意。惟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這些委員乃由主管長官所指定,甚且因此所為的決議,其亦可為變更,則此等委員會就僅有他律的外觀而無其實質,致淪為主官的橡皮圖章。尤其是像阿帕契事件,身為權責主管的601旅旅長,即帶頭違規在先,何能對下屬有所重懲?也因此,所謂軍懲制度,反成為部隊掩飾不法的屏障,且在對高官難以重懲的情況下,就會出現違法亂紀者明明遭淘汰,卻仍可坐領高薪的矛盾狀況。

因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1款,軍士官於服役期間犯罪,只有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致被判有期徒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者,才不得給與退休金。惟軍人本應有更高的守法義務,但如此的規定反比一般公務員來得寬鬆,實顯得相當詭異。故基於平等原則,只要經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10條第1款,即軍士官於服役期間,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或根據同條第4款,依陸海空空軍懲罰法被撤職者,就不應給與退休禮遇。

惟勞乃成只被累計兩大過,雖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5款,而須由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但只要未記滿三大過撤職或根據考績法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不僅可依法退休,且若服役滿二十年,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2款,還享有終身的退休俸。

更糟的是,勞乃成雖涉及洩漏國防機密,甚至是竊取軍用武器等重罪,但此等案件尚處於偵查階段,甚且若檢方同意國防部所指,即機棚非要塞、未通電不算機密等的說法,是否會被起訴仍屬未定之天,更遑論何時確定,則於現階段,就難依法阻止對其的任何退休禮遇。

就算將來,勞乃成被判有罪確定,但在我國,目前仍欠缺一套對違法失職公務員追償不當所得的法律制度下,自也無法對其追討任何的退休給與。則這位將國家機密與部隊紀律視如敝屣的軍官,看似遭重懲而被勒令退伍,仍得由全民來繼續供養。立法院若不藉此機會修法以對,只會使納稅者更加的憤怒與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