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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31日 星期六

總統興訟 此地無銀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1.3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2095



馬英九總統因政治獻金疑雲,而對民進黨立委與媒體人提告,並求償一千萬元。惟不管是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是否能告得成,卻有商榷之餘地。

就近來名嘴所質疑,即馬總統收受非法政治獻金一案,原依據刑法第三一○條第三項,只有在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的情況下,才可以阻卻誹謗罪責。惟如此的規定,卻也帶來程序上的矛盾,因欲證明真實與否,被告勢必得放棄緘默權的保障而為舉證,不僅有違無罪推定原則,所謂不自證己罪權的保障,亦將因此被挖空。

所以,在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裡,為了解決如此的矛盾,即將免責的範疇加以擴張,而認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論以誹謗罪,此即被稱為善意傾向原則。依此而論,就馬總統所提的誹謗罪之告訴,一旦進入刑事程序,被告即可主張,其所為的任何言論,不僅已為媒體所報導,甚至特偵組亦正介入調查,而非屬空穴來風,就不能證明有惡意,法院自也不能因此入人於罪。

不過,雖然被告成立誹謗罪的可能性極低,但因釋字第五○九號解釋乃針對刑事案件,是否可用為阻卻民事賠償責任,就會成為疑問。尤其是關於妨害名譽的求償訴訟,原告只要證明其有人格權受侵害的事實,被告就須證明其所為的任何引述乃屬真實,欲推翻原告主張的難度,自然相當高。尤以此次引發訴訟的政治獻金案來說,由於原告乃具有總統身分,雖然法無不得傳喚之明文,卻肯定會受到法院的禮遇,致出現兩造的不對等。甚且民事訴訟乃採取當事人主義,法官基本上不介入調查,再加以所有資訊與資料皆掌握在有權者一方下,被告欲舉證證明所言為真,實已難如登天,若因此敗訴,肯定是對言論自由的一大戕害。

也因此,基於言論自由的保障,關於大法官所創設的善意傾向原則,就不應限於阻卻刑事的誹謗罪責,而應及於民事的求償訴訟。而位居總統之位者,若動輒以提告來表明自己的清廉,只會讓人更懷疑其與財團間的藕斷絲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