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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7日 星期二

監聽先斬後奏 是例外不是原則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聯合報/民意論壇 2015.01.27
http://udn.com/news/story/7339/668447



台北市警局雖已逮捕峨嵋停車場雙屍槍殺案的主嫌,但台北市長柯文哲卻認為現行聲請監聽票的時間太長,而提出先監聽、後登記的制度。惟此種主張,不僅忽略人權保障之一面,也未解於現行法之規範。

偵查機關欲發動刑事上的強制處分,乃以事先向法院聲請令狀為原則,讓法官事前審查,致抑制執法機關的濫權。如以司法警察來說,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僅有於重罪犯嫌重大且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得在檢察官同意下,向法院聲請監聽票。惟如此程序,卻可能造成警察錯失破案良機,故於通保法即規定,警察於遇有擄人勒贖、放置爆炸物、殺人等等重大犯罪之偵查且情況急迫者,就可報請檢察官,以口頭告知先行監聽後,再於廿四小時內向法院聲請補發監聽票。故所謂先斬後奏條款,於現行法實已存在。

只是事後聲請補發令狀之規定,不僅立法要從嚴,法院審查亦趨於嚴格,且為了避免法院打槍,司法警察恐也難以大量運用此種途徑,致仍須循事前聲請的管道監聽。也因此,目前法院即有設立監聽審查專庭之必要,除可提高監聽核准的時間與效率外,亦可防止相類案件卻因法官不同所造成的歧異對待。

尤其就調取通聯紀錄而言,雖然依通保法規定,若遇有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等重罪,司法警察亦可在檢察官同意後,即可調取通聯。但若非屬此等情狀,必須是法定刑三年以上的犯罪且無急迫情事,才得向法院聲請令狀調取。

而由於通聯紀錄並無任何通話之內容,其主要作用乃在於立即知曉犯罪人或被害人的通話時間與地點,而非用於法庭證明犯罪之用,故是否該與聲請監聽採取相同的法官審查程序,實有檢討之必要。尤其是警察於失蹤人口找尋或救災等,非屬於犯罪偵查目的的通聯調取,更應在通保法中明文排除事前聲請法官同意之規定,以免喪失救人的黃金時機。

總之,檢警機關事前向法院聲請監聽票為原則、事後補發則為例外,乃為現代法治國家之通則。基於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的平衡,或可調整細節規定,若因此將先斬後奏的例外變成原則,就有步入警察國家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