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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7日 星期日

檢察一體的界限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 2014.12.05
www.peoplenews.tw/news/d159f896-d65e-41bc-aab3-741b5bb68d26

選舉期間,檢察官的任何舉措勢必動輒觀瞻,不管有無任何政治意圖,但只要執法充滿瑕疵,不僅讓人質疑其法律專業性。(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北檢對於柯文哲辦公室竊聽案之偵辦,有媒體直指,是由北檢檢察長所一手主導,致造成是否有政治干擾的疑慮。雖然從選舉結果來看,此傳聞即便為真,似也無足輕重,卻讓人省思,檢察長對於承辦檢察官個案偵查的指揮監督權,是否毫無界限?

依據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雖以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之虞為理由,但其前提卻須以被告犯嫌重大為前提。也因此,若無任何犯罪嫌疑,卻向法院聲請羈押,不啻是將聲押與否,當成是逼使當事人自白的手段,致違反緘默權的保障。而以選前爆發的柯辦竊聽案來說,檢察官明明是以關係人或證人身分傳喚柯辦幕僚,卻於訊問後將其改列被告。如此的身分轉換,於檢察實務雖已司空見慣,但這種身分轉換,不僅會對當事人造成突襲,更可能侵害人民的訴訟權保障。尤其在無任何犯罪證據的情況下,檢方亦知不可能達於聲押之門檻,竟又諭令保釋,若相對人為省卻程序之煩而屈服,就等同認罪,致嚴重侵害人民的不自證己罪權。雖然柯辦幕僚並未因此就範,並堅持自己的清白,卻仍遭限制住居,致讓人質疑檢方行使職權的恣意與專斷。

雖然在1997年,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將偵查中檢察官的羈押權去除,而回歸法官手中,但此改革並未徹底。因檢方在認為無羈押必要時,仍可直接命被告為保釋、責付或限制住居。故於檢察官仍握有這些強制處分權限下,就難避免其以此等替代羈押的手段來迫使被告認罪,而使法律所賦予給人民的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遭挖空。這於柯辦竊聽案的偵查過程中,已完全暴露出種種的弊端,也因此,檢察官所握有替代羈押的裁量權,恐該修法來為刪除,以完全回歸法官保留。而在柯辦竊聽案更讓人質疑者,即是關於檢察一體的界限。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4條,上級檢察官除可親自處理下級檢察官所承辦的案件外,亦可將案件移轉給其他檢察官,此即被稱為檢察一體原則,也成為檢察長介入具體個案偵查的法律依據。惟對於檢察一體的界限到底在哪,卻一直有爭議,此於政治敏感性特別高的案件,尤其如此。

而為了使此界限更趨明確,在2011年所通過的法官法第93條第1項就規定,檢察長只有在統一訴追標準、承辦檢察官有偏頗之虞或者案件複雜的情況下,才能以書面附理由為介入或將案件移轉。更在第92條第2項明訂,若上級檢察官的指揮命令,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之適用者,其命令亦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而對於此等指揮命令,承辦檢察官亦可為書面表達不服。凡此規範,一方面可明確化檢察一體的界限,也能防止檢察長任意干預辦案,檢察體系自可避免淪為政爭工具。

只是法規範是一回事、現實運作又是一回事。一個簡單的道理,即是上級檢察官若逾越法律界限為指揮,就算承辦檢察官據理力爭,怎可能笨到以書面留下證據?更何況,就算書面陳述不服,若上級仍維持原命令,下級檢察官也只能默默接受,抑或請求將案件移轉,甚或是到封閉的檢察官論壇去吐苦水。凡此種種,實非法治國該有的現象,也突顯出目前法官法對於檢察一體之限制,就只具有宣示意義,致與道德條款無異。

於選舉期間,檢察官的任何舉措勢必動輒觀瞻,不管有無任何政治意圖,但只要執法充滿瑕疵,不僅讓人質疑其法律專業性,亦難去除為政治服務、政治打手的惡名。這可能是在九合一選舉後,檢察體系必須深切反省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