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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怎還可如此爽退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 2014.12.2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4f3254c-249e-495d-9e6f-2fb8f4020ef5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雖尚未滿六十五歲,卻申請於明年初退休,這到底是急流勇退、還是爽退,自有待公斷。只是特偵組,甚至是整個檢察體系的威信,幾乎已完全葬送在其手中,為何仍可安然下莊,甚至還享有極為優厚的退休對待。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雖尚未滿六十五歲,卻申請於明年初退休。(中央社資料照/民報



為了保障法官審判獨立,並不受外力干擾,憲法第81條就明文,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只是如此的憲法條文,卻被錯誤解讀,致衍生出所謂法官優遇,即只要達一定年齡或年資的法官,無庸或減少辦案,卻仍坐領高薪的詭異制度。更糟的是,由於我國法官、檢察官的考試與養成制度幾乎相同,立法者竟又將此制度擴及於根本屬行政體系的檢察官,致備受批評與質疑。

而在2011年所制訂的法官法,原本該對這些問題尋求解套,卻又原封不動將優遇制度移植於此法第77條。同時,為了鼓勵司法人員自動退休,法官法第78條第2項,竟將這幾年備受爭議的公務員優惠定存加以明文化,更將退休司法人員的所得替代率上限,規定為難以想像的百分之九十八,甚且若技巧性採取半月退的方式,所得替代率就可輕易突破百分之百。而此等爽退條款,卻將在明年一月六日正式生效。

而回想去年九月政爭,特偵組藉由法官貪瀆案,可以藉由案外案不斷擴線監聽,甚而恐嚇承辦檢察官等等的濫權違法行徑,身為最高檢察首長的黃世銘,未能為制止,實已有失監督之職責。更可議的是,檢察總長還將原本應該保密的偵查資訊向總統為報告。如此的作法,不僅已經嚴重破壞檢察權的中立性,更已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及刑法第132條的洩密罪。

更可議的是,黃世銘在面對多方調查,仍堅不辭去檢察總長之職務,甚而毫不避諱的繼續指揮特偵組檢察官為相關訴訟的資料準備,實已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公務員涉有利益衝突而須迴避之原則。惜現行法制,面對此等不法行為與利益衝突而不迴避之景況,現行法制竟是束手無策,致顯得無可奈何。更慘的是,在檢評會議決通過送請監察院彈劾後,竟遭監察院否定,直至地方法院判決有罪,才迫使其卸下檢察總長,但距離法定四年任期也僅數天之差,致顯得毫無意義。

而於現今,黃世銘仍具有檢察官身分,原可等到六十五歲來申請優遇,惟根據法官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只要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確定且未經緩刑者,就應為免職。而於去年九月政爭,黃世銘因違反偵查不公開致涉及洩漏機密及妨害秘密等罪,遭台北地院判處一年兩個月的有期徒刑。雖判決尚未確定,但因所犯皆在法定刑三年以下,致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故只要第二審判決有罪,案件就因此確定,其也會立即遭免職,自無法享有法官法的任何保障。這也是為何,黃世銘一再向二審法官求情以延緩判決時間,並立即在法官法第78條於明年初生效時,立即申請退休之原因。

回想去年九月政爭,從黃世銘之,即便其已將檢察體系的中立性與獨立性破壞殆盡,卻仍無法藉由法官法將其淘汰。如今,卻又能依法申請退休,致能享有極為優厚的禮遇,則所謂法官法,就肯定不是對檢察官、法官的制衡機制,而已淪為司法人員的福利保障法。既顯得諷刺、也顯得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