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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1日 星期日

獻金之名 收賄之實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20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0588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指出,國民黨高層曾要求連陣營不要批評頂新魏家,致被懷疑是否拿人手軟。只是面對政府高層可能涉及的非法政治獻金,受限於現行法制的缺陷,實難以證實,更難有機關可為偵查。

政治獻金與收賄的最大差別,就在於前者的捐贈並無所求,後者則要求一定利益的回報,即學理上所稱的對價關係,則此兩者似乎是涇渭分明的概念。惟證諸現實,政治獻金與收賄間卻存有相當大的模糊空間。

為了防止候選人以收受政治獻金之名卻行收賄之實,根據政治獻金法第七條第一項,即列有十一款不得捐贈的個人、團體或營利事業之對象。尤其是根據此條項第二款,凡與政府有鉅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並不得為政治獻金的捐贈,以防止利益輸送等貪瀆情事發生。惟此條文不僅空洞,且即便有所違反,依政治獻金法第廿九條第一項,也僅是處以捐贈之金額二倍的罰鍰,則此規範自僅具有宣示性的作用。

更可議的是,現行政治獻金的申報,雖由監察院為主管機關,惟限於人力資源,根本不足以對所有候選人為確實的稽查,致僅能是選擇性抽查。則如此的監督機制,極易讓人產生僥倖心理,政治獻金是否確實申報,就完全取決於政治人物本身的誠實與否。更糟的是,若捐贈者的目的乃在期約不法利益,即事前行賄,則受贈者自不會笨到為申報,則政治獻金法與道德規範無異,而只能防君子、不防小人。

針對執政者可能涉及的貪污事件,由於其手握國家機器與資源,實也難找尋證據。這也是為何,在二○○六年法院組織法修正時,於最高檢察署設立特偵組,以來對抗高層公務員貪瀆之主因。只是特偵組自成立以來,追殺前朝官員不遺餘力,卻對現任者的不法視若無睹,甚至去年九月,還在前任檢察總長帶頭下,甘願淪為政爭之打手。故面對食安問題所扯出的官商勾結情事,恐難期待特偵組有所作為,致凸顯出台灣反貪對策的無助與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