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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雙子星案辦到邱大展為止?

吳景欽

自由時報 2013.09.0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5/today-o9.htm


台北地檢署針對雙子星案為第二波的起訴,總算有一位市府官員,即前財政局長邱大展被訴,檢方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只是,從檢方的起訴罪名為背信罪來看,不僅讓人莫名所以,是否能為重刑處斷,實更成問題。

根據檢方的起訴理由,即認為北市府前財政局長,明知太極雙星團隊的投標內容不實,卻仍協助掩飾且疑似將評審委員名單洩漏給廠商,因此使太極雙星取得第一順位的優先議約權,致有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而違背其職務使北市府受有損害,自該當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背信罪。而因其具有公務員身分,並藉由職務上的權力與機會而犯之,就須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加重二分之一。所以,背信罪的法定刑最高為五年,在加重後,其上限即提升至七年六個月,不可謂不重,似也符合檢方建請法院處以重刑的訴求。


只是,前市府財政局長的此等掩飾與協助廠商得標之情事,恐不僅止於是違背公務員與市府間的委託與信任關係,而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以詐術取得財物或利益,法定刑在七年以上之罪。甚而在其為此標案的主導者下,更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而有舞弊情事,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之罪。凡此兩者,其重刑的程度,遠非背信罪所能相比,且身為主角的公務員,即便未收有來自於私人的利益,亦得以成立此等罪行。而之所以如此嚴格規定的原因無他,正在於不收錢只是公務員最基本的義務,而非最高道德,如何謹守法律界限,並替人民看緊荷包,才是公務員最該恪遵的信念與信條。

所以,在太極雙星案裡,雖已有公務員遭起訴,但僅以背信罪而非以貪污治罪條例之重罪起訴,即便要求法院重懲,恐也僅具有宣示作用。更重要的是,貪瀆犯罪乃具有集體性與結構性,若將所有責任推給單一公務員,不僅是種切割,也使原本最該對此弊案負責的北市府團隊,竟意外成為被害人,何其怪哉?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