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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9日 星期四

國師還是巫師?

李彥賦

想想論壇 2013.09.19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articles/view/1247


前言

針對北院法官裁准維持王金平黨籍身分的假處分,外界以「國師」尊稱的陳長文律師昨(14)日接受媒體採訪時,指謫北院法官「不清楚不分區立委與區域立委的差別」,並進一步指出對於不分區立委的席次分配,「政黨本來就有決定權」。國民黨委任律師在16日向台北地院針對假處分裁定提出抗告的理由,也與這個論調相去不遠:「政黨處分黨員是自治事項,法院無審判權」。不過,這樣似是而非的法律見解,恐怕連法律系大學生都無法苟同。

私人權利並非毫無節制

從陳長文律師與國民黨委任律師的邏輯可以輕易看得出來,「私法自治」的觀念被他們無限上綱了。所謂的「私法自治」,是指每個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形塑自己的生活、決定是否以及如何與他人發生權利義務關係。舉例來說,當我們農曆年節來到迪化街採購年貨時,我們自己可以決定今天到底是來只試吃不消費;只消費不試吃;從街頭比價比到街尾再決定跟哪一家購買魷魚絲;或是挑最有質感、口味最多元的一家糖果店掃貨,基本上政府都不能干預,告訴你必須要基銷多少以上才能離開這條街。又或者是在高速公路繳納過路費的方式,我們可以選擇跟遠通電收申裝eTag,也可以選擇遇到每個收費站再停下繳款,交通部不能強迫我們一定要跟遠通簽約才能上高速公路,否則就是踩到「私法自治」的紅線。

不過這並不表示「私法自治」就是化外之地,一個團體完全有權決定團體成員的去留,而司法完全不能介入。關愛之家的案例以及大法官曾就學校與學生間特別權力關係的解釋,或許就是最好的說明。

位於台北市「再興社區」的關愛之家文山區中途之家,因收容愛滋寶寶及愛滋病患,遭社區居民以住戶規約中規定「住戶不得將社區建 物提供『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求關愛之家應在3個月內搬離。在關愛之家協會拒絕搬離後,再興社區於2005年10月向北院提起訴訟要求遷離。一審雖判決關愛之家敗訴,但引起社會及法界人士撻伐,理由在於憲法保障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任何社區公約都沒有權利剝奪愛滋病患的權益,期間更促使立法院修正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第1項,使愛滋感染者的「居住」權益應受到法律保障。最後在2007年8月間,台灣高等法院即判決關愛之家不需遷離再興社區,全案定讞不得上訴,被稱為是「遲來的正義」。在這個案例當中,社區即不能任意決定社區成員的去留,司法甚至可以決定關愛之家能不能繼續留在「再興社區」繼續居住。

此外,與開除黨籍案較為類似的,就是學生與學校的特別權力關係。如果陳長文律師與國民黨委任律師的說法成立,學校是否可以任意將學生退學,主張這是「自治事項」,法院無審判權?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便能看到清楚的答案。該號解釋理由書明白的指出,由於「學位的授予」涉及學生的受教育權利,因此即使是私立大學,「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而「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因此必須提供學生適當的「司法救濟途徑」,讓學生可以透過司法途徑,保留他的學生身分。也就是說,即使是私立學校,也不能要開除就開除,還急忙著送件、完全不給學生暫時保留學籍的機會,更何況被認為是「準憲政機關」的政黨,而且你要開除的人還是一國的國會議長!

上述這些都是法律系大學生課程必備的經典案例,陳長文律師以及國民黨委任律師團所作的主張,如果不是刻意誤導民眾,否則就可能要從法律學士重新念起了。

法律倫理豈成紙上空話?

在這邊必須要更進一步思索的是,陳長文律師的論調是否會影響將來任一審級法官的決定,進而影響王金平的院長身分,機率恐怕頗高。猶記二○一○年五月,陳長文即投書媒體「建議」公投審議委員會以「主文與理由」矛盾,駁回台聯所提出的ECFA公投案,結果公審會也相當配合,甚至照抄此段理由駁回公投提案。而在王金平黨籍一案中,陳長文律師以其法律專業形象把一個憲政問題簡化成席次問題,是否妥當?

以假處分裁定為例,假處分作為一種「暫時權利保護」機制,目的是為了要避免造成聲請人「難以回復的損害」。在本案中,法官所應加以衡量的「損害」,不只是王金平「喪失黨籍」的個人私權損害,更重要的是,如果王金平因喪失黨籍而解消立院院長身分,是否將造成「政黨的內規能夠決定國會議長去留」的憲政崩壞,這也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ABC」。人民害怕的是,「只是席次問題」這種與憲法精神違背的詭辯論點如果真的出現在任何形式的判決書或裁定當中,那才是「司法史上最黑暗的一天」!

「法律倫理學」是大學的必修課程,也是馬英九上任後,律師、司法官考試一試的必考項目,總共15題占分30分,是一科考試題數與分數的1/5。如果我們一方面把它當作修習、考試科目,但一方面卻不斷容忍披著「法律」外衣的「律師」刻意放話曲解法令,甚至把手伸進獨立機關或司法機關之中,那所謂的「法律倫理」也不過就是一則笑話罷了。

結語

國會議長是透過間接民意選出,具有相當的民主正當性,現在執意想要用黨意凌駕民意,套一句馬英九的固定句型:這不是獨裁,那什麼是獨裁?

日本雖然是內閣制,但選舉制度採行的是台灣也在用的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國會正、副議長的產生方式也是議員互選,但日本在選出正副議長後,必須脫離原有黨籍,以示中立。也就是說,正副議長在脫離黨籍後,也不當然解除正副議長的身分。因此,不論是從憲政層次或是比較法的觀點來看,除非國會自行提議改選,否則王金平喪失黨籍也不能當然解釋為喪失立法院院長的身分,國民黨現在處心積慮要將王金平開除黨籍, 恐怕只會是白忙一場。


(本文作者為已婚男性,婚前曾計畫向監察院申借禮堂舉行婚禮,卻遭太座斷然拒絕;法學碩士,但林益世貪污案一審無罪後,曾投書媒體呼籲沈若蘭不要燒美金,乾脆來燒我的畢業證書算了。目前擔任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