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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3日 星期一

核四公投法律面面觀座談會


時間:2013年5月18日(週六)14:00-17:00
地點:NGO會館(台北市青島東路8號)

主辦: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21台灣聯盟、新北市非核公投聯盟、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永社、台灣環保聯盟



報名(請提供 單位、姓名、職稱、電話)
電話(02)2778-9155*117 黃小姐、或傳真 2778-9255、或 culture886@mail2000.com.tw



【主持人】
蘇煥智 / 前台南縣長

【與談人】
李建良 /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徐偉群 /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臺灣守護民主平台會長
王毓正 / 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
羅承宗 / 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主任、永社理事

【流程】
13:30-14:00  報到
14:00-14:05  主持人開場
14:05-14:15  綠色21台灣聯盟理事長 呂秀蓮致辭
14:15-15:35  與談人發言(每位與談人發言時間為20分鐘)
15:35-17:00  問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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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立法院國民黨團確定提出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核四廠停止興建不得運轉?」之全國性公投提案,擬依公民投票法第16條之規定由立法院院會通過後進行公投。另一方面,呂秀蓮前副總統也領銜提出「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之新北市公投提案,經新北市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無異議通過後,正送請行政院核定。然而行政院發言人於4月23日表示:核四議題涉及國家整體政策,比較適合全國性公投。

因此,關於核四議題全國性公投與地方性公投的各項法律問題,都將立即發生,例如:

1、立法院通過「你是否同意核四廠停止興建不得運轉?」之全國性公投提案,是否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6條規定之意旨?有無代議民主怠惰的疑慮?辯論應如何進行?
2、核四議題真的都涉及國家整體政策,不適合地方性公投嗎?憲法第107條第5款規定「電政」為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但是電業法又規定地方政府亦有地方主管機關之權責,究竟核四議題之中央地方應如何分權?
3、核電廠之商轉與否不僅涉及全國性能源政策之議題,亦同時涉及以核電廠為中心一定範圍內之人民身家性命的安危。若以前者之決定涵蓋或替代後者,是否符合環境正義?是否能兼顧相關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
4、「你是否同意核四廠停止興建不得運轉?」之全國性公投提案與「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之新北市公投提案可否同時並行?如可,則投票結果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5、高階核廢料目前皆暫時貯放於核一場與核二廠,此類廢棄物之處理與貯存對於以核電廠為中心一定範圍內之人民而言係屬不可否認之潛在風險。低階放射性污染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之選擇依法必須經過地方公投程序,若高階核廢料貯存場址之選擇卻無地方公投之適用,是否合理?
6、若行政院駁回「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之新北市公投提案,如何依公民投票法第54條之規定解決爭議?領銜人可否與如何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

以上種種問題,顯然有加以釐清之必要。有感於此,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21台灣聯盟、新北市非核公投聯盟、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永社、台灣環保聯盟特別邀請學者專家及關心此項議題的各界人士集思廣益,共同尋找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