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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0日 星期五

馬英九的罪刑法不定主義


鄭文龍

自由時報2013.05.1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10/today-o3.htm


台北地院林益世貪污案判決,對於林益世收受業者六千三百萬元賄款後,再向業者強索賄款八千三百萬元,竟認定貪污受賄罪不成立,引起舉國譁然。更離譜的是,事後竟有法官把此判決歸咎到最高法院對於「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見解不一致。

首先,林益世身為行政院秘書長,係行政院長幕僚長,依法有協助院長協調、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之權。因此,其權限係依循院長之權而來。而行政院長之權限,依憲法之規定,係全國最高行政首長。另,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六一三、六二七號解釋,除總統享有憲法所列舉軍事、外交等權限外,其餘盡歸行政院長;因此,行政院秘書長也因而享有協助院長之協調、指揮、監督等之行政權限。其權限可說僅次於院長、副院長。



因此,林益世能藉此協調、指揮、監督之權限,而同時對於國營事業之中鋼的人事或政策,享有一定程度之協調、指揮、監督之權。因此,具體而言,林益世既身為政院秘書長,依法享有一定程度之「法定職務權限」。而台北地院判決,竟然誤解為無「法定職務權限」,屬嚴重錯誤,當然引發國人強力反彈。

台北地院判決錯認林益世無「法定職務權限」在前,竟不知其錯誤,反而去扯最高法院的「實質影響力」一說,更屬大錯特錯。蓋最高法院近五十年來,據統計有超過四百件以上的判決,歷來皆採「法定職權說」,從來就沒有「實質影響力」之說法。這是因為,實質影響力之說法,明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特別是,我國刑法在九十五年修法,立法院又特別把賄賂罪之公務員,更明定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因此,根本就不容法官再去曲解為「實質影響力」。

然而,就是因為扁案的二次金改案,一審對阿扁總統為無罪判決後,引起馬的不滿;在馬召見司法院正副院長後,最高法院兩天後就轉向,改變五十年來一致的見解,特別為扁量身打造,創造了「實質影響力」一說。曲解法律違法、違憲,而將扁送入台北監獄執行。顯然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一般正常的法律人也不屑使用。

林益世案應正本清源,釐清其本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不需要去扯本不應存在的「實質影響力」。最高法院也不應再去違法曲解濫用「實質影響力」之見解,回歸其五十年來一致見解,並符合立院九十五年之修法。同時也應回歸正常法制,並還扁公道。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