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3年4月23日 星期二

國民黨優待「中配」的憲法問題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4.23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4945494.html


一、前言

行政院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將中配取得身分證的年限由現行規定的六年縮減為四年,國民黨立委認為這是落實憲法人權保障,但此舉恐牴觸大法官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意旨。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再次將中配取得身分證的年限由現行規定的六年縮減為四年,民進黨立委斥是選票考量,聲明反對到底。台聯黨團也認為,數量龐大的中國配偶取得身分證具有投票權,將影響台灣政局,提案主張中配取得身分證滿六年才能享有投票權。



事實上,馬政府上台後,已於二○○九年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幅鬆綁中配來台相關規定,使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從八年縮短為六年。馬連任後,行政院又提案修法,擬讓中配取得「長期居留」的時間從四年縮減為三年,若第四年住滿三三五日,就能「定居」,這等於將中配取得身分證的時間從六年減為四年。

二、中配優於外配,牴觸平等原則

我國政府對於中國配偶的優待,已高於外籍配偶,這是沒有法律原因的不合理「差別待遇」。依據「國籍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中配與外配的居留權取得,外配若不想放棄原國籍,須連續在台「居留」五年;但依據兩岸條例規定,中配只需在台「依親居留」四年,即可取得「長期居留」,簡單的說,中配取得拘留權比外配快了一年。

最嚴重的是,外配定居台灣,申請「歸化」為我國國民,須放棄原國籍,但中配不須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只需放棄在中國的戶籍,就可以取得我國國籍,這是明顯造成「國家認同」錯亂的制度。

法律規定中國人民取得我國身分證十年後才能考公職,是否牴觸憲法「平等原則」,大法官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揭示「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本院釋字第二0五號解釋理由書足資參照。且其基於合理之區別對待而以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所為之限制,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例原則之要求…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

大法官於此強調:「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簡單的說,大法官認為較嚴格管制中國人民,是具有「國家安全」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合理正當理由,但行政院卻「倒行逆施」,反而讓對台灣沒有敵意的外配,取得我國籍較中配困難,如此不合理、不正當的「差別待遇」,顯已違反大法官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平等原則」意旨。

三、結論

綜上,馬政府上台後,於二○○九年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幅鬆綁中配來台相關規定,使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從八年縮短為六年,如今擬再縮短為四年,以之與外配比較,外配申請「歸化」為我國國民,須放棄原國籍,但中配不須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只需放棄在中國的戶籍,就可以取得我國國籍,又外配若不想放棄原國籍,須連續在台「居留」五年;但依據兩岸條例規定,中配只需在台「依親居留」四年,即可取得「長期居留」,簡單的說,中配取得拘留權比外配快了一年。

馬政府如此優待中配,以之與外配相較,明顯是讓對台灣沒有敵意的外配,待遇不如中配,這是明顯不合理、不正當的「差別待遇」,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