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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9日 星期二

破檢行動 開啟信任司法的契機


黃帝穎

極光期刊第343期 2013.03.19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4806034.html


一、前言

綠色逗陣之友會主辦,台灣社及新台灣國策智庫等民間社團協辦的「破繭/檢行動」,整理曾被檢方起訴的綠營多位現、卸任公職,但最後獲判無罪而引發的檢方濫訴爭議的案例,透過義務律師團協助,針對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前立委吳明敏、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立委許添財(曾任台南市長)、雲林縣長蘇治芬等五個判決無罪確定、涉及司法迫害的案子,控告涉案檢察官濫權追訴。

媒體指出,這是民間首度針對綠營人士遭司法迫害爭議而集體提告的首例。

二、政治目的,濫權起訴?

雲林縣長蘇治芬半夜被檢察官拘提,高舉上銬雙手的新聞畫面,令人印象深刻,這一幕讓很多人認為蘇縣長一定犯貪污罪,不然檢調怎麼敢半夜到官邸抓縣長,但事實正好相反,蘇治芬歷經一審無罪、二審無罪,到最高法院無罪定讞,法院最後還蘇治芬清白,但當時「未傳即拘」,顯然違反比例原則的檢察官,似乎就此脫身,沒有人對違法拘提、濫權起訴負責?



事實上,根據二○一二年自由時報「民進黨近年司法案件判決無罪確定一覽表」,包括彭百顯、許添財、邱義仁、高英茂、謝清志、石守謙、呂秀蓮、游錫堃、許陽明、陳哲男、周禮良、黃偉哲、吳乃仁、吳明敏等十四人,以及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都跟蘇治芬一樣,遭檢察官濫權起訴,最後法院判決無罪定讞。

社會開始反思,為什麼這些民進黨的政治人物,總是在部分媒體的配合下,由檢察官建構「貪腐集團」形象?然而他們最終獲判無罪,媒體是否曾給同樣的版面「平反」名譽?又這些涉嫌違反「偵查不公開」、涉犯「濫權起訴罪」的檢察官,是否曾向受害者道歉?向社會道歉?

三、對濫權檢察官究責的挑戰

人民想對濫權檢察官究責,確實困難重重,依據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七八五號判例,濫權起訴罪係侵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簡單的說,法院為了保護檢察官,認定被「濫權起訴」的人民,不是「受害者」,因此這些被司法折磨,最後獲判無罪的「受害者」,不可以對濫權起訴的檢察官提起自訴或告訴。

社會豈能接受,像蘇治芬這樣被半夜拘提、濫權起訴的「受害者」,法院居然認為他們沒有權利受到侵害,所以不能對檢察官提自訴?

針對類似落後的實務見解,大法官曾對之宣告違憲,釋字第五六九號解釋揭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固限制人民對其配偶之自訴權,惟對於與其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之人,並非不得依法提起自訴」,因此宣告最高法院「使人民對於與其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之人亦不得提起自訴」的判例違憲,也就是說,沒有法律依據而限制人民訴訟權的判例,違憲無效。

四、結論

社會無法接受,像蘇治芬這樣被半夜拘提、被濫權起訴的「受害者」,法院居然認為他們沒有權利受到侵害,所以不能對檢察官提自訴?也沒有人需要對違法拘提、濫權起訴負任何責任?因此民間發起的破檢行動,正是重建司法威信、取回人民信任司法的契機。

法院應揚棄濫權起訴罪沒有「受害者」的落後觀念,真實面對檢察官「有權無責」的荒謬問題,認真且嚴格審理檢察官的濫權起訴事實,正視破繭/檢行動宣言「人民對濫權的檢察官做出反制…目的是,打破司法其外、政治其內的檢察官濫訴之繭,完成司法的去政治化工程,還正義於人民」的公民意志,唯有如此,司法才可能重新取回人民的信任。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