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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7日 星期一

護多元民主,政府應駁回旺中併購壹傳媒案




黃帝穎
律師、永社理事


【現場影音】(點我)


一、前言

2013元旦,青年學生發動的「反媒體巨獸」運動在自由廣場跨年,這是股已形成近年最波瀾壯闊的社會運動,中研院院士余英時以書信聲援反媒體壟斷行動,高齡九十二歲的台灣史重量級學者、中研院院士曹永和也連署反壹傳媒併購案。目前已有李遠哲等九位院士,以及六百多位學者參與連署反壹傳媒併購案,呼籲大家一起捍衛台灣民主多元的言論自由空間。

事實上,媒體的集中化,將嚴重影響我國民主憲政的正常發展,當新聞自由受到限縮,多元民主的價值將猶如風中殘燭。



二、媒體經營者不適格

媒體經營者是否具備民主素養,亦即是否適格,對新聞自由的實踐影響甚大,政府機關必須嚴格把關,以英國梅鐸案(註1)為例:梅鐸的「新聞集團」在2010年6月,計劃於英倫三島再進行收購,在收購前,「新聞集團」已是英國最大的報團,也持有商業電視台股份以及英國衛星電視BSkyB(英國最大的付費電視系統)39%的股份。當時,梅鐸又要用80億英鎊(約4000億台幣),購買BSkyB其餘的股份,達到百分百的持股。當時梅鐸來勢洶洶,爭取各政黨支持,而面對龐大輿論壓力,英國管制者未立即開放,而是加以調查。

根據英國相關法規(《企業法》與《通訊傳播法》)的規定,媒體併購案應通過「公共利益」的考驗;即是否影響(1)媒體產業的多元性與(2)內容的多元性;以及(3)申請人的適格性(媒體事業所有者的表現應達到《通訊傳播法》中廣播電視服務的標準)。

英國政府最後否准了「新聞集團」的併購案,最關鍵的因素是申請者的適格性問題。因為2011年7月「新聞集團」旗下的《世界新聞報》爆發電話竊聽的醜聞,違背英國社會所共享的新聞倫理,即無法通過「公共利益」的第三個標準,也就是「申請人的適格性」。因此,英國朝野一致要求「新聞集團」撤銷併購案。

在我國,媒體適格者的問題,亦應同受檢驗,旺中集團的董事長蔡衍明,亦有許多不適格的表現,包括:

(1)2009年4月,蔡老闆不諱言自己要求《中時》「不應批評總統與政府官員」並說「公司老闆不好,你應該做的是離開公司,而不是批評老闆,馬英九就像是大家選出來的老闆,所以我覺得不應該批評」,顛倒民主原則的基本思維。

(2)2010年1月,《中時》總編輯因報導「陳雲林是C咖」,蔡老闆將其撤換,再次戕害「新聞自由」。

(3)2012年1月,《華盛頓郵報》專訪《中時》集團蔡老闆說「六四事件」隻身阻擋坦克的那個人「居然活著」,「大屠殺之說顯然不對」等語,公然踐踏人權與民主價值。

(4)2012年3月,蔡老闆懸賞百萬抓「異議」記者「錢衷時」,無視「言論自由」之基本人權保障。

基此,對於旺中併購壹傳媒案,政府亦應認定不具「申請人的適格性」,予以駁回。

三、中國因素與新聞自由

我國媒體壟斷問題,背後隱藏中國因素,以香港為例,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統治後,中國透過收購、控制等手段,全面宰制香港媒體,因此現在香港的新聞自由空間已毫無生氣,中研院社會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吳介民等學者就提出警告,「香港在1997年『回歸』時,中國就透過傾中港商不斷收購媒體,透過政商掛鉤,左右媒體輿論,達到控制目的,商人則藉此向中國交心輸誠,這與台灣正在發生的媒體併購狀況如出一轍」。

很類似的情況,台灣購買媒體的財團,正是在中國從商或是與中國交好的企業,而中國的獨裁政權,將透過「媒體」搶奪台灣多元民主的果實,台灣人必須以香港為借鏡,守護我們得來不易的民主法治。

四、守護民主 依法駁回

媒體壟斷的問題對台灣民主發展影響甚深,尤其是這些購買媒體的財團背後,或多或少有中國因素,使得這個外觀看似正常的交易案,隱藏發生「民主逆流」的後果,所以我們必須更嚴格的檢驗,考量「媒體經營適格者」與「中國因素」等公共利益,而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審議跨媒體交易案件為例,德國認為跨媒體的交易為「廣電自由」的範疇,這是「形成性規定」,與政府限制一般交易屬「限制性規定」的思考不同,用以對照我國NCC及公平會對跨媒體交易的限制,政府可以不適用嚴格的法律保留原則,在考量多元民主精神的前提下,應逕予駁回旺中併購壹傳媒的申請。


註1:黃國昌、張錦華,「梅鐸不行 蔡衍明行嗎」,蘋果日報,2012年5月7日。



*本文發表於永社「自由媒體與民主永續」座談會,2013年1月5日於台大校友會館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