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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5日 星期一

財產來源不明 治罪條例更不明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2.11.0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nov/3/today-o9.htm


馬總統是否實踐未達六三三就捐半薪的競選承諾,再度引發爭議。若從其所申報的財產,薪水似乎未曾動用來看,就與陳冲院長所指的捐款過半有所出入,因此才有律師至特偵組告發總統涉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只是此罪,連一般公務員都治不了,更何況是總統。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涉及貪污罪、包庇色情罪、賭博罪、組織犯罪、人口販賣罪、毒品罪、走私罪、槍砲罪、兒童色情罪等罪的公務員,檢察官於偵查中,若發現財產有異常現象,即可要求其說明,若不說明、說明不實或無法合理說明,可處最高五年的有期徒刑。



只是,是否要求說明乃完全繫於檢察官的意志,此即難免其恣意,而造成差別對待。又此罪所適用者,乃是受檢方偵查的對象,這代表要求公務員說明的時點,乃在貪瀆或這些重罪犯行已經爆發後,則檢方若置這些重罪於不顧,而僅治以財產來源不明罪了事,就屬一種輕縱,致有失檢察官訴追犯罪的職責。

此於林益世案裡,就可看出如此的風險存在,因所搜得的財產超出行賄金額許多,針對此部分,特偵組未能全力追查是否為其他案件的不法所得,卻輕率以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則在適用舊法的法定刑最高僅為三年,但收賄罪動輒都在七年以上的情況下,此罪將成為貪瀆者逃脫受賄重罪的最佳途徑。又即便將來檢方查得這些財產,乃來自於其他案件的不法所得,但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恐也無法再行起訴。

而依據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除犯內亂、外患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得為刑事上的訴究。由於欲罷免總統,須在任滿一年後,則在現行選罷法未明文排除連任者的適用下,於現階段,連提出罷免的機會都沒有,更遑論難度更高,即由立法院提出彈劾、憲法法庭為判決的解職了。也因此,即便總統涉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基於憲法所賦予的特權,也只能於卸任後,再予追究。這也象徵,人民對於執政者即便有再多的抱怨與質疑,恐也無可奈何。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