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2年11月6日 星期二

論特偵組的存廢問題-以林益世案為例


黃帝穎

極光期刊第326期2012.11.06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1163136.html


一、前言

人民對於特偵組的期待,當然是希望特偵組勇敢「打老虎」(非追殺前朝、不辦當權者),然而這樣的法治期待,似乎經不起諸多個案的考驗,特別是許多涉及政治性的案件,特偵組「選擇性辦案」的政治性格表露無疑。例如:馬英九親信林益世貪污案,即讓各界質疑「重辦綠、輕辦藍」。

事實上,林益世被特偵組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重罪起訴,看似藍綠公平,但特偵組對於馬英九親信林益世的偵查,顯有放水疑慮。如果特偵組無法滿足人民的「公正執法」期待,實應修法廢除,以重建司法威信。



二、特偵組的放水偵查

特偵組在週刊踢爆貪瀆案後四天,才傳喚林益世,給了林家有串供、滅證的機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而目前刑事訴訟法通說,係認為偵查發動的門檻相當低,檢察官對於偵查發動也不存在裁量空間。換言之,特偵組一知悉林益世涉案,依法即應偵查,沒有放水空間。

但當陳啟祥向特偵組自首,媒體也踢爆有「一刀斃命」的證據時,特偵組第一時間不是對林家和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搜索扣押,或以有湮滅證據與串供等理由將林益世拘提到案,而是出動高科技設備偵防,並以證人身分、深夜進入五星級飯店拘提陳啟祥,所以,各界質疑特偵組對林益世慢半拍,是導致特偵組後來只能在金爐灰燼中查驗證據,和水池、化糞池裡撈錢的主要原因。

特偵組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傳喚林益世到案,特偵組的回應是為了遵守刑事訴訟法「偵查時不應先傳喚被告」的規定。但刑事訴訟法此項立法目的有二:一、希望偵查機關查明犯罪事實前,避免人民被任意指控而遭檢調傳喚;二、案件偵查尚未有相當證據前,過早傳喚反而提醒被告進行串證或滅證。然而林益世並不具上開兩項要件,但特偵組卻拿這個條文來搪塞人民。

特偵組之前偵辦民進黨政府貪瀆案件時,甚至出現恐嚇證人和教唆偽證的爭議,刑事訴訟法「禁止不正訊問」的規定宛如具文。反觀偵辦國民黨政府的貪瀆案件,態度消極的特偵組,反而把刑事訴訟法搬出來當成「消極偵辦」的藉口。

尤有甚者,昨天特偵組新聞稿回應「為什麼不搜行政院索秘書長辦公室」,以刑事訴訟法第一二六條前段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作為理由,試問:有哪個犯罪嫌疑人會將「自證己罪」的證據主動交付,檢察官依法本應在適當時機發動搜索,才可能取得有力「證據」,但特偵組卻以百般藉口不願意搜索行政院,究竟是要為馬政府留下些許顏面?還是明知滅證完成,搜索無益?

同樣是對政府機關取證,日前檢調動員四百人大動作搜索嘉義縣政府,刑事訴訟法第一二六條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一遇到民進黨就突然變成具文,特偵組如此明顯的「重辦綠、輕辦藍」,無怪乎各界質疑,特偵組對馬英九親信林益世的放水偵查,是全案無法向上偵辦的主要原因。

三、特偵組切割辦案,導致林益世交保

北院裁定林益世交保,外界批評,相較於前總統陳水扁羈押至三審判決確定,北院讓林益世交保是「押綠不押藍」,但筆者認為,特偵組對馬英九親信林益世的「切割式」辦案,才是導致北院「押綠不押藍」的主因。

林益世在擔任國民黨立法院黨鞭期間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六三○○萬元,作為訂定經濟部所轄中鋼、中聯等官股企業合約的對價,則經濟部、中鋼等行政體系中配合林益世的人員,恐為林益世貪瀆案的共犯,但特偵組卻對此作「黃金切割」,推稱是「另案偵辦」。更誇張的還有,一個收賄案件裡有「收賄者」,當然也有「行賄者」,但特偵組卻將涉及行賄的檢舉人陳啟祥發交高雄地檢署,很明顯的將「單一事實」割裂管轄,完成數項「黃金切割」。

簡單的說,特偵組移送給北院的卷證中,只有單純的「林益世一家人」,當然看不出來有與其他共犯「串證或滅證」的可能,而且特偵組也沒有對於林益世逃亡提出具體事證,法官就算認為林益世不該交保,但特偵組送來的資料就這麼單純,法院總不能逾越法定「羈押要件」,下枉法裁定吧!因此,造成「押綠不押藍」的社會印象,傷害司法威信的責任,不應完全歸究北院,各界批評特偵組為馬政府設「停損點」的「切割式」辦案,才是導致林益世交保的主要原因。

四、結論

一九七○年之美國「水門事件」,賦予獨立檢察官有超然權力偵辦當權者,然觀察其於歷史操作上,具有因權限不受控制且無監督機制,易使其捲入政治漩渦之諸多流弊,故美國於一九九九年業已將此制度予以廢除。

而我國特偵組的「重辦綠、輕辦藍」,已使國人普遍質疑,尤其在林益世案中,各界認為特偵組淪為馬政府切割林益世案的政治工具,難以維持檢察官獨立性以及客觀性。為重建司法威信,本文認為,立法院應以美國經驗為例,在檢察官民主法治素養未受全民信賴前,修法裁撤特偵組。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