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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8日 星期一

大法官的素養有待加強


黃帝穎律師

自由時報2012.10.08


上週五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刑法第一六○條「侮辱國旗罪」是否牴觸憲法「言論自由」一案,做出了不受理決議,這也代表著我國大法官的民主法治素養還停留在上個世紀。

事實上,早在上個世紀(一九八九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Texas v. Johnson案中,已依據美國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意旨,判決德州州法限制人民不得焚燒、毀壞國旗的法律「違憲」。此後,美國司法仍在United States v. Eichman(一九九○年)判決中,針對美國聯邦法律「國旗保護法」限制人民毀譽國旗之規定,再次宣告該法違憲。

簡單的說,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認為,人民就算用侮辱國旗的方式表達對國家的不滿,仍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對於這樣的「政治性言論」,國家不可以用法律處罰人民,所以早在二十三年前,美國司法就已確立了「言論自由」做為民主憲政與人權保障價值之根基。但可惜的是,我國大法官對於現行刑法第一六○條「侮辱國旗罪」是否牴觸「言論自由」的違憲爭議,至今仍「視而不見」、不敢解釋,恣意做出不受理決議,足見台灣大法官民主法治素養落後美國超過二十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oct/8/today-o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