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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2日 星期一

大法官解釋看年終慰問金


吳景欽教授

自由時報 2012.10.22


對退休公務員發給年終慰問金刪除的提案,又遭執政黨立委阻擋,更扯的是,執掌此問題解釋權的考試院,卻以刪除合法、編列亦予以尊重為回應,實讓人莫名所以。

行政院人事總處關於慰問金發放所持的理由,即是因此屬給付行政,按照大法官解釋,法律保留原則於此行政應採取較為寬鬆的標準。也因此,發放與否,自然無庸計較於是否有法律的授權,而只要有預算編列,即可以其為合法化基礎。



惟依據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四四三號解釋,若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等重大事項,仍應有法律之授權。依此而論,對於退休公務員,法制上已給予該有的保障,慰問金的發放乃在法定福利之外,國家自無必然給付之義務。再加以如此的發放,國庫動輒上百億的花費,必會排擠其他預算,則如此關乎全民利益的重大事項,自不能由行政院說了算,而仍須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

惟在過往,對慰問金的發放,一直缺乏法令上的明文,而是以慣例為依據。但在二○○二年三月,考試院所頒佈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其中的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慰問金的發放才勉強有了依據。惟觀公務人員退休法,並無任何得發給慰問金的授權明文,也因此,所謂行之有年的慰問金,實無任何法律依據可言,而成為法治國下的違章建築。

更何況,在二○一○年十一月,考試院全面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時,已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即關於慰問金的發放規定給予刪除,此違章建築本應走入歷史。但在此細則從二○一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後,行政院卻依然故我,照常編列預算,並自行頒佈注意事項而重起爐灶。如此的作為,視法律於無物已無庸言,更是對考試院職權的不尊重,考試院理應對行政院無視且侵犯其職權的行為,提出強烈抗議才是,但現今,反見其事事順從行政院之意,所謂權力相互制衡,早成空談。

慰問金發放所帶來的相對剝奪感,已無庸置疑,尤其是看到造成江國慶冤罪的陳肇敏等人,亦享有國家的如此關照,實更讓人感到心寒。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oct/22/today-o9.htm